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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38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66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166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突发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工作组

2.3 专家组

2.4 监测预警组

2.5 督导考核组

3  预警与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3.2分级标准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情况速报

5  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5.2应急经费保障

5.3应急物资保障

5.4 通信与信息传递

5.5应急治安保障

5.6医疗卫生保障

5.7监督检查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调查报告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罚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有序地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海原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此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者突发地质灾害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有县应急委复杂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环局局长

    员:县委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务局、交通局、住建局、卫计局、公安局、安监局、地震局、文广局、武装部、消防大队、气象局、供电局、武警中队、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

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分析、判断致灾作用、影响因素、规模大小、危害程度、临灾状态,确定应急防治措施与抢险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环局,由国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与县政府及指挥部联系,汇报险情、灾情、临灾状态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受灾对象、致灾因素、临灾状况等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2.2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县国环局为抢险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现场救援、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医疗卫生救援组。县卫计局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卫计、农业、国环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县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运输组的召集单位,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治安警戒组。县公安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武警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教育、住建等部门组成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社会动员组。县人民政府组织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组成社会动员组,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和经费保障工作组。县发展和改革局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的召集单位,由发展和改革、商经、财政、民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应急通信工作组。县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为应急通信组的召集单位,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工作组。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生活保障工作组。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生活保障组,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工作组。宣传部为新闻报道组的召集单位,由海原县网站、文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专家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对应急处理及编写突发地质灾害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和指示,做好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派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县政府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及时将灾情上报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加强联络。

发改局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等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紧急调集、筹集药品、食品等救灾物资。

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和拨付;监督救灾各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国环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和上报;进行灾情评估和提出灾情治理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教体局:负责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水务局负责灾害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交通运输局负责因灾害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运输。

住建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指导城乡灾损房屋抢修排险。

卫计局负责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实施卫生学紧急处理;救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以及药品质量全过程的监督。

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寻找死亡和失踪人员。

安监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安全工作。

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文广局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宣传报道。

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协调有关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灾害造成的火灾扑救工作,承担以抢救人员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发布;会同国环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供电局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保障用电。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县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设备的开通。

()人民政府负责第一时间上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和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环局、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信息收集与分析

国环局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ⅡⅠ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影响极大者;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ⅡⅠ级(较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较大者;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社会影响不大者。

3.3 预防预警行动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环局每年年初要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影响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环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警戒,圈定警戒线,树立警示标志牌,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汛期(每年510月份)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县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支撑系统

气象局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建设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为防灾减灾服务。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政府提议启动四级应急防治预案。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各乡(镇)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议并由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议启动三级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本级指挥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各乡(镇)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根据速报程序由县、市指挥机构迅速报区政府,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防治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措施。并提议市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级)

各乡(镇)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根据速报程序迅速将险情和灾情由区政府报国务院、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并由国务院地质灾害总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提议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稳定或缓解,但灾情并未消除,根据专家组意见,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察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圈定的地质灾害警戒区,应急响应结束。

4.2 情况速报

速报时限要求

各乡(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国环局,国环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并在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国环局,国环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并在8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国环局,国环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并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灾情发布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传部门及国环局按照要求对灾情进行统一发布。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各乡镇要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急救灾队伍不少于5人。

5.2应急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把地质灾害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搬迁避险,灾民救济等经费急需。

5.3应急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储备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方面的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5.4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5.5应急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5. 7监督检查

县国环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灾情稳定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6.2 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理后的各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受灾对象、危害程度、致灾因素和在应急期间应采取的行动。

6.3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调查中查明的实际情况;灾害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灾害结论;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应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国环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区、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国环局负责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3年。

7.4责任与奖罚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同时,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地质灾害治理费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奖励条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23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海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流程图

     2.海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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