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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2026年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2/2026-0001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16 15:1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发改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6年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第一批计划的通知》(宁发改〔2026〕18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第一批计划予以下达。本次计划共下达投资2776万元,涉及我县5个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

各项目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转发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资金能够立即投入项目建设,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将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要确保本级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权限申报批准。

二、加强监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资金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管好用好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批复组织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保障项目按期建成投用。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我局作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将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要进一步压实“两个责任”,组织实施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和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问责,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避免在审计、督查中出现问题。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自治区发改委将对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对建设进度缓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项目将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采取收回或扣减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作为后续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重要参考,请高度重视。

三、绩效目标

本批计划的绩效目标详见随文所附绩效目标表。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建设目标、内容、规模及进度,抓紧推进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自治区发改委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2026年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第一批计划表

      2.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10日  

附件: 2026年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第一批计划表(海原).pdf
附件: 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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