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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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解读单位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海原县属于自治区“十一五”、“十二五”生态移民迁出区重点县之一,迁出区任务已基本完成。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县内外生态移民安置区土地权属处置方案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1〕426号、408号、420号,宁政土批字〔2013〕4号、419号,宁政土批字〔2014〕497号)中“切实做好迁出区原址土地的复垦,及时拆除和清理原居民点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并恢复为农用地”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海原县生态移民和危窑危房改造迁出区拆除复垦工作方案》(海政办发〔2016〕85号),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下去内生态移民迁出区旧宅基地和危窑危房改造户旧房屋拆除复垦工作。
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政策性移民发展问题暨移民迁出区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18〕152号)中明确规定,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拆除复垦由迁出区乡(镇)政府出具的原宅基地拆除证明和对生态移民整村迁出区的土地依法收回,房屋全部拆除,2019年底前全部恢复为农用地。
二、制定该验收办法的依据
(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58号)第十八条:迁出区移民搬迁后,由迁出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迁出区原已建设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清出建筑垃圾,全部恢复为农用地,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二)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99号)第二十五条:迁出区整村搬迁完毕,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进行验收,确保迁出户旧宅拆除毁损。迁出区按照规划,实行自然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三、适用范围
依据《海原县生态移民和危窑危房改造迁出区拆除复垦工作方案》(海政办发〔2016〕85号)要求,各乡镇根据“十一五”、“十二五”县内外生态移民和危窑危房改造实际,将迁出区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纳入拆迁范围,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合理确定拆除范围、规模、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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