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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409152122796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09 15:1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政办发〔201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

 

为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强化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助推脱贫攻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海原县境内“十一五”、“十二五”县内县外生态移民迁出区的房屋、院落及地上建筑物区的拆除复垦项目。

二、复垦主体

各乡镇(管委会)是迁出区土地拆除复垦的主体责任人,由各乡镇(管委会)组织对迁出区(以村为单位)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按标准要求恢复为耕地、农用地或其他土地。

三、复垦原则

(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复垦的土地都要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复垦后的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三)强化保护的原则。保护土壤、水质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污染等。

(四)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复垦的土地都要兼顾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四、复垦标准

(一)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复垦标准。除对迁出区原建设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整平土地外,且地表土层厚度不低于50厘米,耕作层质地为相邻地表类型土壤,翻耕深度不低于30厘米,坡度不得大于15度,防洪设施满足泄洪要求。

(二)复垦为林地、草地的土地复垦标准。由迁出区乡镇(管委会)组织对迁出区原建设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整平土地,达到与周边自然地貌相近的程度,实行自然恢复或工程措施恢复。

(三)复垦后继续用于建设的土地复垦标准。除对迁出区原建设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外,还要对拟建区地质环境进行勘探,夯实地基,确保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地质灾害隐患点。

对清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及建筑垃圾处理要求,选择适宜堆放的区域集中处理,对存在污染的垃圾,要集中到就近乡镇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坚决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验收流程

1.乡镇自验。由各乡镇(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迁出区土地复垦工作进行自验。各乡镇(管委会)自验通过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县级验收。

2.县级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农业、水务、扶贫办及各乡镇(管委会)等共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3.自治区验收。县级验收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自治区级验收。

县级验收采取100%全覆盖,区级验收按不低于20%的区域抽查验收。

六、其他事项

    《海原县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链接:《海原县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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