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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原县2022年二级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2-0008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8 09: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除、消防救援大队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宁公通〔2013〕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调整确定2022年全县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97家。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认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岗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或者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

九、建设微型消防站,配齐配全微型消防站个人防护装备,开展日常训练,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十一、火灾高危单位要实行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附件: 21.关于调整海原县2022年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联合县消防、海兴消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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