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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21-0006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9 17: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管所,各乡镇卫生院,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

为落实好重点场所管控责任,巩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成果,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2号文件)和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市场监发〔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县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场所管控

零售药店所有购药人员一律实行入门佩戴口罩、测体温、验行程码,否则不得进入;个体诊所要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报告意识,对所有接诊病人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不得接诊发热患者。有发热等不适症状人员,一律指导其规范做好个人防护,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所属地乡镇卫生院),并引导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一步筛查,不得让发热患者自行离开.(疾控中心联系电话:4011808).发现外省返乡人员,立即报告所属乡镇(社区),由乡镇(社区)进行分类管控。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室内通风、环境消杀、人员防护等工作,尽量减少人群聚集滞留,降低感染风险。

二、实施退烧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报告措施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县零售药店对退烧药购买者一律进行“一人一单”实名登记,经营者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一人一单”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经营者和购药者同时签名确认.登记时要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对于通过“网订店送”方式购买的,也要按要求登记。零售药店每日17:00前将“一人一单”登记信息汇总后填写《药品经营企业适应症含“发热”内容药品销售登记表》(见附件2)以电子版报送至市管局药品股,市管局负责信息汇总(联系人:罗飞燕,联系电话:4012415,邮箱:2298480754@qq.com)。报送顺序如下:市管局→疾控中心卫健局县疫情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重点药品销售监测工作的企业持续定时做好监测、报告工作.

    三、加强农村地区药店重点品种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报告

    农村地区零售药店除做好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4类重点药品“一人一单”实名登记外,同时应于2小时内向辖区乡镇卫生院上报上述4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全县除老城区以外全部为农村零售药店(各乡镇卫生院联系电话见附件3)。

四、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各单位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控制4类重点药品购买者个人信息知悉范围,杜绝擅自存储或在其他途径使用该类个人信息行为,严防个人信息泄露,所采集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效能发挥结束后,按规定作销毁处理。

五、进一步压实防控责任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面临严峻形势,认真落实县委、政府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有效履行社会主体责任,慎终如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加强人员培训,尽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发现病例能力、个人防护能力和核酸采样能力;加强发热类患者核酸检测,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执行“村报告、乡采集、县检测”要求,做到不漏一人,严防严控、联防联控,坚决守好我县疫情“防控线”。

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一人一 单”管理登记表

  2.药品经营企业适应症含“发热”内容药品销售登记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原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9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一人一单”管理登记表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适应症含“发热”内容药品销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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