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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9/2018-37755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2-28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市管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市管局

 

关于开展全县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岗、所、队,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药店、诊所和村卫生室等涉药单位药械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月22日至1030日。 

  二、整治范围 

  全县区域内的药店、诊所(包括口腔牙科诊所)及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 

  三、整治重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7.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8.按要求储存陈列药品、医疗器械;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或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20℃以下或阴凉处、冷藏)储存药品。  

  (二)诊所、村卫生室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未严格按照要求储藏储存药品。 

  4.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5.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7.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 

  8.未按规定运输、储存、疫苗或疫苗冷链管理不规范的。 

  四、整治措施 

  (一)开展集中检查。对整治范围内零售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列出整治名单。对照整治重点,全面开展现场检查,一个企业(单位)一个企业(单位)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措施,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严查细究,督促整改,逐个销号,确保整治到位。 

  (二)严查违法行为。通过集中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对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查处;(处理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2条、73条、74条、78条、79条、8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3条、66条、67条、68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67条、68条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新修订)第66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33条、38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告》(2017年第1号)的要求进行处理)对涉事诊所依法查处的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开门整治”,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整治中监督检查、案件查办、抽样检验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宁夏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监督。通过电台、网站、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强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开展。同时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统筹考虑,抓好药械经营和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切实履行药品监管工作职责。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按照专项整治重点,(此次专项整治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GSP跟踪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做到“谁检查,谁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整治期间县局将组织督查,并对整治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各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企业监管措施,不断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各所于3月15日前和9月22日前分别向县局报送期间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并将自查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归档备查。 

  附件:1.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2.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月24       

附件: 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docx
附件: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信息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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