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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21-00181 文号 海政规发〔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5-24 14:3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种羊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要求现将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根据宁政规发〔20208号文件规定: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编号为,区片综合地价为26800/亩,区片范围为海原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农用地。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征收县城规划内的旱耕地按区片综合地价0.7倍(18760/亩)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11日起执行。20191231日前(1231),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11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2021622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22日。

附件: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522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县区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范围

海原县

26800

海城街道、海兴开发区、海城镇、三河镇、李旺镇、七营镇、西安镇、高崖乡、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盐池村


                                       单位:元/亩



附件: 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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