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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5-26
来源 海原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一、政策背景是什么?

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有关要求,依法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要求,我县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二、有哪些主要内容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编号为Ⅰ,区片综合地价为26800元/亩,区片范围为海原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农用地。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征收县城规划内的旱耕地按区片综合地价0.7倍(18760元/亩)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区片综合地价补齐差价。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海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县区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范围

海原县

26800

海城街道、海兴开发区、海城镇、三河镇、李旺镇、七营镇、西安镇、高崖乡、关桥乡、贾塘乡、树台乡、史店乡、郑旗乡、甘城乡、关庄乡、红羊乡、九彩乡、曹洼乡、李俊乡、盐池村


相关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咨询电话:0955-4011498

相关文件: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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