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8/2017-41766 | 文号 | 海民发〔2017〕64号 | 生成日期 | 2017-04-13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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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关于下拨临时救助资金和救灾资金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
2016年以来,我县部分乡镇相继遭受了旱灾、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为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经研究决定,下拨临时救助资金105万元,救灾资金105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贯彻落实,重点要用于解决生活困难的群众,尤其是因火灾、交通事故、发生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救灾资金重点要用于解决个别乡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尤其是重灾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各乡镇、海城街道办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0〕158号)、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海民发〔2012〕177)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宁民办〔2017〕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和受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
此次下拨的救助资金和救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均由乡镇财税所通过“一卡通”统一发放,并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和《灾民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不得虚列、转移、截留、挤占和挪用,坚决杜绝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进行发放和优亲厚友现象发生。
为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和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将会同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和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挤占、截留、虚列、转移、挪用、拖欠、贪污临时救助资金和救灾资金的,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海原县2017年临时救助资金和救灾资金分配表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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