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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政策

海原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发表日期: 2022年08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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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杆庄稼保”政策。鼓励农村(劳务移民)外出转移就业人员自愿购买保费50元的“铁杆庄稼保”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个人承担15元,其余35元政府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由县就创局根据承保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数据,经比对核实,按照程序兑付于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赔付标准为:意外伤害身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予赔付26万元;对于意外伤害致残的,经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执行),伤残等级7-10级由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1-6级由保险机构第一年给付50%保险金额,剩余金额分10年每年等额支付。

购买“铁杆庄稼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必须是离开居住地(行政村或社区)的外出务工人员。

凡到帮扶车间务工人员均可享受“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不符合补贴对象的人员,经人保财险公司同意可以参保,但不享受“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

2.交通补贴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文件精神,对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每年可给予一次交通补贴,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3.人力资源补贴政策。三是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区外企业就业6个月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人力资源服务补贴。

4.劳务经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将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5.劳务奖补政策。修改《海原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补贴办法(试行)》。一是对外出就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搬迁移民,外出前到所在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提供务工证明的给予劳务创收10%的劳务奖补,享受到户资金3000元及3000元以下的农户,按务工人员每人最高3000元奖补,每户劳务奖补不超过2人6000元;享受到户资金3000元及以上的农户,每户劳务奖补不超过1人3000元;不享受到户资金的农户,按务工人员每人最高给予3000元奖补,每户最高不超过3人9000元奖补。二是积极做好稳岗就业工作,对在同一企业务工3-5个月的,并提供工资流水的,除享受以上奖补政策外,每户每人再给予1000元劳务奖补;对在同一企业稳定务工6个月以上,并提供工资流水的,除享受以上奖补政策外,每户每人再给予2000元劳务奖补,鼓励贫困劳动力、监测户和搬迁移民稳定就业增收。同时提升季节性转移就业的质量,有针对性的向青海诺木洪基地、区内枸杞产区引导季节性转移就业1万人以上,对赴青海诺木洪基地采摘枸杞务工人员,给予“点对点”集中输送。

6.闽宁劳务协作政策。按照闽宁对口扶贫协作“22106”规划,积极与福建劳务协作县等地企业对接,加强互访考察,发布就业信息,引导城乡劳动力向福建转移就业600人;对接福建漳州科技学院开展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组织劳务经纪人及基层劳务工作者赴闽开展能力提升培训70人。认真落实闽援组〔2020〕3号文件精神,2022-2023年赴闽务工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2021年已享受人员除外),一次性给予交通补贴1500元,稳定在同一企业就业连续6个月的脱贫户,一次性给予岗位工资1000元/月就业补贴。大家在宣传的时候要重点注意,享受以上政策必须在福建企业进行失业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不进行失业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福建不给予交通补贴和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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