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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政策

海原县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发表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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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岗返还政策。自2022年1月1日1起,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具体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失业保险支持技能培训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满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按照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4.失业保险保障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宁人社发〔2020〕58号文件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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