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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政策

海原县支持企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政策

发表日期: 2022年07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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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一次性资金补贴政策。帮扶车间新吸纳11人至2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新吸纳21人至3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新吸纳31人至10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新吸纳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其他用工单位新吸纳11人至2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新吸纳21人至3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新吸纳31人至100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新吸纳1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3.创业贷款扶持政策。无不良贷款记录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LPR-150BP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4.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对其他缴纳义务人,凡缴费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超过的则按全部收入的9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对我区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核减残疾人保障基金。

5.帮扶车间就业补贴政策。对闽宁科技园企业给予企业新增职工不超过6个月就业补贴,最高可补贴6600元,即:第一个月1600元、第二个月1400元、第三个元1200元、第四个月1000元、第五个月800元、第六个月600元;给予乡镇及海兴开发区帮扶车间新增职工不超过6个月就业补贴,最高可补贴5400元,即:第一个月1400元、第二个月1200元、第三个元1000元、第四个月800元、第五个月600元、第六个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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