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关于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五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及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综〔2024〕23号)要求,现对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十五项整改任务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任务五十五:海原县七营镇污水处理站旁边一14.6亩水塘,取样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170毫克/升,氨氮浓度20.6毫克/升,总磷浓度2.68毫克/升,为黑臭水体,该污水塘紧邻清水河,威胁清水河水质安全。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完成时限:2025年6月
整改目标:规范处置水塘内污水,达标后用于周边绿化灌溉和农田灌溉,消除环境风险,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二、整改措施
(一)制定《海原县七营镇污水处理站旁边水塘水生态治理方案》,采用拉运、搭建应急设施等措施,有效改善水质,并定期监测分析,实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二)实施海原县七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改扩建项目,改造污水进站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三、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海原县贯彻落实第三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海党办发〔2024〕31号)安排部署,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联合海原县七营镇人民政府对七营镇污水处理站外塘存水进行处理。
1.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印发了《海原县七营镇污水处理站旁边水塘水生态治理方案》,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原位治理、拉运处理、应急设施离岸处理+水质监测”方式,对该水塘水体进行治理,废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旱地作物种类标准限值后排放,待废水处理完成后,由海原县七营镇人民政府对水塘进行了回填及压实,现已完成。
2.七营镇七营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改扩建项目于2025年2月底正式开工建设,截至6月22日,项目已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投入试运行,并改造原污水处理站进水管网至新污水处理站,污水全部进新站处理,完成整改。
四、验收情况
经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卫市农业农村局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同意通过验收销号。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7日至2026年3月31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受理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建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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