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水务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共性问题5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综〔2021〕55号)和《中共海原县委员会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海党办综发〔2021〕41号)文件精神,现对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共性问题5整改任务验收情况公示。
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常态化沟道巡查保洁责任落实不彻底。部分沟道还存在小作坊直排,导致排水沟水质不稳定,甚至有所下降。部分沟道沿线及水面存在垃圾漂浮物,岸坡有乱倒垃圾现象”的问题。
一、牵头(责任)单位
海原县水务局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印发了《海原县河长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海河长办发〔2021〕2号),在全县范围内对河湖“清四乱”问题持续开展清理整治。累计排查、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76个,其中乱堆问题75个,乱建问题1个,已全部完成整改销号,累计投入机械201个台班,人工487个工日,清理转运垃圾3405吨。
二是按月对清水河海原段地表水断面水质开展检测,2021年1-12月共监测12次,其中达到IV类的9次,劣V类的3次,劣V类水质均由氟化物本底值超标造成,按照氟化物本底值不纳入评价范围的意见,去除氟化物本底值指标影响后,2021年清水河海原段出境断面水体水质达标率100%。
三、验收情况
2022年1月12日,经验收组现场验收,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共性问题5全面落实了整改,消除了环境隐患,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持续不断地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了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以上整改共性问题5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水务局反馈。
四、公示时间
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海原县水务局
联系电话:0955—4015932
联系地址:海原县老城区黎明路海原县水务局
海原县水务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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