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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查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二号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发表日期: 2021年01月24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二号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对督察组反馈意见第八十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交办问题:水源地保护措施不到位。海原县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有海原县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农银驾校、正丰驾校4处设施(企业)未完成清理。水源地保护措施不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1.2020年3月5日,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海党办发【2020】7号),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包抓领导。明确了整改目标及措施。

2.由海城镇街道办负责农银驾校、正丰驾校搬迁,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拆迁。

3.由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负责,依法封闭鼠疫监测中心,责令停止各项试验活动。

4.自然资源局负责,卫健局配合,尽快为国家级鼠疫监测中心迁建选址。

5.加大巡查执法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确保老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有序。

整改完成情况:

(一)2020年3月5日,制定《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海党办发【2020】7号),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包抓领导。明确了整改目标及措施。

(二)正丰驾校已搬迁并已拆除原场地,宁夏廷兰食品有限公司已拆除,农银驾校搬迁至新场地,现已拆除。

(三)鼠疫监测中心已停止各项试验活动。

(四)海原县国家鼠疫监测点新址已选定,实验室主体工程已竣工,正在全面装修,于2021年3月底全部搬迁至新址PI实验室。

(五)海原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对水源地开展了定期检查,针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处理。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5日至2月1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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