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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查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件第八十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发表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作者: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来源: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件第八十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2020﹞12号)文件要求,现对督察组反馈意见第八十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交办问题:

关于“原州区三营镇赵寺村向下两公里处109国道旁边的拌合站白天扬尘污染严重,周围庄稼受损,夜间噪音严重扰民”和“海原县七营镇康家洼有一砂场内有一黑油厂,搞土炼油,气味大,污染环境,路线:沿344国道七营镇岔路口向甘城方向走,大约四公里处”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一)责令宁夏荣智源筑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全面停产限期整改,在未取得合法土地审批和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生产。

(二)对现场物料进行严密苫盖,对场地不定时进行洒水降尘。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生产进行全面评估,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令企业完善环评等相关手续,建设配套设施,并经项目竣工环评验收合格后允许复产。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整治,同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加强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牛志勇对油罐内废矿物油泥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下交由具有危废资质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对污染的土壤清理后防渗密封运送至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废矿物油加工点依法进行了查封,供电部门对其实施断电。

(六)责令其3日内自行拆除无环保设施的燃煤锅炉及相关附属设施。

整改完成情况:

(一)县生态环境局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企业成品物料棚现场予以拆除。责令企业办理合法的土地审批手续,待通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经项目竣工环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三)该企业已自行将生产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拆除。

(四)该废油泥加工点将废油泥和所清理的土壤交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了合理的处置。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整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六)该废油加工点已自行将附属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拆除。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月26日至2月2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4013140

     联系地址:海原县政府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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