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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督查

海原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三十六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公示

发表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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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卫党办发)文件要求,现对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三十六项整改任务验收情况进行公示。

    交办问题:

关于“废旧物资收购无序发展,职能部门管理缺失。海原县岩石废旧物资有限公司搬迁后无任何审批手续,废旧物品露天无序堆放,无任何遮挡措施,不仅污染周边生态环境,还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海原县人民政府

整改措施:

(一)制定了《海原县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薛军勇为组长,发改、工信商务、市管等单位为成员的海原县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专项整治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经过会议研究,现方案已印发。

(二)按照方案要求,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工信商务、环保分局等单位配合,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项目用地规模,将再生资源市场项目拟选址在县城工业园区纬六路与经一路交叉处。

(三)由于对再生资源市场建设、管理、运营经验不足,我局副局长田海英、商贸办公室主任段成芳、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所所长王彦发、环保分局执法队工作人员马立宽一行4人,于68日到中宁县实地考察学习了中宁县再生资源仓储及交易中心土地审批、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情况,为我县再生资源市场建设、运营、管理奠定基础。

(四)根据整治方案,通过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摸排上报以及610日、11日、15日,我局联合市管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各乡镇,举一反三,又对各乡镇摸排上报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了全面的排查,要求其规范经营。

整改完成情况:

(一)根据《关于印发海原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海原县岩石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自自治区党委督察组督察结束后,城市执法局、环保分局、工信商务局形成联合执法组,督促其利用5天时间,将600余吨废旧物资根据不同分类,分别上交到兰州、西安、中卫等地,彻底处理完毕,已停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为。

(二)各乡镇已经关闭取缔无证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规范了再生资源市场。

(三)再生资源市场项目拟选址在县城工业园区纬六路与经一路交叉处。

验收情况:

    该转办件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全面落实了各项整改措施,符合验收销号条件,同意通过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验收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615日至2020年622日,共5个工作日。

      

海原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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