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四项措施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海原县坚持实施生态立县战略,持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严格水质监测。各监测责任单位每月定期对已确定的河湖沟道断面进行取样检测,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内容全面。
三是建立月度通报制度。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对全县重点河(湖)和入河排水沟道水质监测结果、水污染治理进展情况,按月向各部门通报。
四是加强督查考核。县河长制办公室不定期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督促抓好落实。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或慢作为、不作为导致河湖沟道水质变差或较差的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