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原县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统筹保障全县耕地资源安全和设施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海原县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1日前,通过来电、信函或者电子邮箱等方式发至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海原县海城街道办黎明路
邮政编码:755200
电 话:0955-4011498
电子邮箱:hyghzx@163.com
附件:《海原县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海原县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
落实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我县补充耕地指标紧缺的实际(指标倒挂52公顷),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精神,统筹保障耕地资源安全和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地需求,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落实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各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须按程序报批调整。
二、分类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责任。
(一)农户个人申请,农户个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亩,所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工商企业(单位)申请,鼓励和引导企业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企业自行落实占补平衡,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购买区内其他市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购买指导价格为每亩1.8万元。
1.占用耕地面积不足1亩(含1亩)的,由县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占补平衡指标。
2.占用耕地面积1亩至10亩(含10亩)的,按每亩1.8万元标准计算购买指标费用,其中县财政补贴9000元/亩,企业自筹9000元/亩。
3.占用耕地面积10亩至30亩(含30亩)的,按每亩1.8万元标准计算购买指标费用,其中县财政补贴3600元/亩,企业自筹14400元/亩。
4.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0亩的,按每亩1.8万元标准计算购买指标费用,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政府部门、乡镇及村集体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类设施农业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占补平衡指标。
三、建立占补平衡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设立“购买补充耕地专项基金”账户,专项用于企业自筹的占补平衡指标购买资金,每年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购买县域外补充耕地指标。
四、加强用地论证与审批监管。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建设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10亩(含10亩)以上的,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占用耕地必要性论证,未经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不得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禁擅自扩大占用耕地规模。
五、实施时间与解释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海原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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