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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兴开发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表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作者: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
来源: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


为进一步优化海兴开发区创新创业环境,规范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我单位修订形成了《海兴开发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18日(共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 电子邮件:发送至139792431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孵化园管理办法意见”)。

2.信函邮寄:宁夏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邮编:755000)。

3.传真:0955-6011666。

4.联系电话:0955-6011666(联系人:陈进)。

附件:《海兴开发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卫市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9日             

海兴开发区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兴开发区小微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管理,营造良好的企业培育环境,优化创业创新生态,根据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及海原县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园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生产型企业为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企业孵化和项目转化成功率。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新型、绿色、节能、环保”要求,且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及海兴开发区发展规划中鼓励支持类产业。重点发展数字信息、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轻工等产业。

第四条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孵化园进行统一监管与服务。

第二  企业入园条件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进入园区发展。入园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产权清晰。

第六条  入园企业投资规模、产值、建设周期等指标由入园协议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等协商约定。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手续。

第八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有关规范性文件,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并主动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一)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的;

(二)生产工艺、设备属于落后产能或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企业入园程序

第十条 意向入园企业应向海兴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资格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清单等有关资料,管委会应对企业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经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导向及入园基本条件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二  管委会根据初审意见,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与企业在协商基础上,签订入园协议或厂房租赁合同。

十三  经发局具体负责对企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并建立入园项目档案。同时,为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提供指导、协调等跟踪服务。

十四  企业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及消防设计审查、节能审查及其他审批或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并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管委会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安全环保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章孵化园服务及管理

十六入园企业享受以下服务:

(一)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事项的咨询及办理服务;

(二)孵化园内部安保、保洁、绿化管护等基础物业服务;

(三)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等政策咨询及项目申报指导;

(四)管委会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提供投融资对接、用工招聘、员工住宿等服务。

十七管委会可根据孵化园管理需要,采用自主管理、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受托方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指导。

十八厂房装修及设施管理

(一)管委会统一配套建设孵化园厂房内的供水、供电、供暖、通信等基本设施,确保满足企业基本生产需求。

(二)入园企业因生产需要对厂房内部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变更的,企业应将设计图纸及装修方案向管委会备案,并依法向规划建设、消防、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验收;

2.不涉及上述重大变更的一般性装修,实行备案制,企业向管委会提交装修方案备案后即可实施;

3.未经备案或未依法取得相关审批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既定的结构布局和装修。

(三)管委会负责厂房外公共区域的设施维护等工作;入园企业负责其租赁厂房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保洁、维护保养,不得随意损毁、破坏、拆除或移动厂房内部相关设施。因企业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在入园协议指定的生产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区域或公共资源。

(二)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等涉及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经发局书面报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在孵化园内举办产品发布、开业庆典、招商推广等大型活动,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园区正常运行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内向经发局书面报备,并按要求做好安全预案和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接受管委会及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二)依法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企业应在取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依法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企业应确保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因企业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其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造成园区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企业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遵守孵化园物业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二)进入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外,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出入口。

(三)物业服务范围为孵化园内标准化厂房外围的保洁、绿化、环卫等日常事务管理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五章  厂房租金及其他费用

二十三  厂房租金支付

(一)入园企业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将首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至管委会指定账户。企业付清约定费用后,管委会正式移交厂房供企业使用。

(二)后续年度厂房租金,企业应在上一年度租赁期满前15日内缴清。企业提前退出的,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厂房租金标准

(一)根据海原县标准化厂房租金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二)租金标准有调整的,管委会在调整租金前3个月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一)入园企业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应向管委会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每栋厂房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元。

(二)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企业腾退厂房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包括厂房租金、水电暖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后,管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余额。

(三)企业发生欠费、违约或造成厂房设施损坏的,管委会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有权向企业追偿。因保证金扣除发生争议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其他费用

(一)管委会承担以下费用:

1.厂房外部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园区道路、绿化带、公共照明等)的水、电、暖费用;

2.厂房外部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园区配电、供水主管网、公共消防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用;

3.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公共区域保洁、保安、绿化管护等物业服务费用。

(二)入园企业承担以下费用:

1.租赁厂房内部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水、电、暖气、通信等费用;

2.租赁厂房内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费用;

3.租赁厂房内部因企业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修复费用;

  第六章 入园企业的退出

二十七  自愿退出

(一)因租赁期满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不再继续使用厂房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管委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

(二)管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共同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核验,确认资产完好情况,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租金、水电暖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经双方确认无误并签订终止协议后,企业方可正式退出。管委会应在企业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余额。

(四)因租赁期满或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企业对厂房的装修、改造等投入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管委会不予补偿。企业可自行拆除可移动设施设备,但不得损坏厂房主体结构。

  强制退出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协议,依法收回厂房及附属设施,因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

(一)未经管委会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厂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经书面催告后15日内仍未缴纳的;

(三)未经管委会书面同意,擅自将厂房转租、分租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的;

(四)因企业原因,造成厂房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且在企业收到书面整改通知后30日内拒不修复的;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

(六)企业投资规模、产值等指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的培育标准或投资协议约定规模的;

(七)因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经有关机关认定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八)企业无正当理由停产闲置超过6个月(设备检修或改造升级、自然灾害等合理原因除外),经管委会书面通知限期恢复生产(整改期限不少于30日),期满仍未恢复生产的。

第二十九条  强制退出程序

(一)管委会发现企业存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企业拟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企业应在收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经核实确需退出的,管委会应综合考虑违规情节、企业整改意愿及能力等因素。对首次发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优先采取督促整改、告诫等方式处理。

(三)对确需强制退出的,管委会应向企业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载明违规事实、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整改期限届满后,管委会应组织复查。

(四)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终止退出程序;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管委会可以作出强制退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经审议决定退出的,管委会应向企业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载明退出理由、搬离期限(不少于60日)及逾期搬离的法律后果。

(六)企业对强制退出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但受理机关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条  退出时厂房恢复

(一)企业退出时,应将所使用的厂房恢复至原状或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但应扣除正常使用损耗。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且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工程的平均收费标准。

(二)企业退出时,应清理全部自有物品及生产生活垃圾。逾期超过15日未清理的,管委会有权代为清理,产生的合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企业追偿。

(三)企业不得损坏、拆除或擅自带离厂房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水电管线、门窗等)。因企业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设施折旧后的残值或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四)因厂房恢复、垃圾清运等产生的费用或赔偿金额,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一条  遗留资产处理

企业退出后,遗留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资产,管委会应书面通知企业在30日内自行处理。通知应载明资产清单、处理期限及逾期后果。

逾期未处理的,管委会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开变卖、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置。处置所得在扣除评估费、处置费、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不足抵扣的,有权向企业追偿。

管委会处置遗留资产前,应在园区公告栏及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七章   

三十二  本办法由海兴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海兴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9日印发的《海兴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小微企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暂行)》(海兴管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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