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原县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破解林业发展瓶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六权”综合改革 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4〕50号)文件精神,拟定了《海原县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28日前,通过来人、来信函或者电子邮箱方式发至海原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海原县黎明路;邮政编码:755200;电话:0955-4014710,电子邮箱:1584538341@qq.com)。
海原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破解林业发展瓶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六权”综合改革 全面提高要素协同配置效率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5〕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林权收储体系,完成1笔林权收储工作,形成示范效应。持续推进流转交易,完善县级林权交易平台,促进林权规范流转。增强林业融资能力,推动林权抵押贷款落实落地,缓解林业融资难题。
二、林权收储范围、主体与对象
(一)林权收储范围 。海原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或个人的商品林和公益林。因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的林权。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抵押权人依法处置的林权。其他符合收储条件的林权,国家一级公益林除外。2015年试点收储西安镇西安行政村划入西华山林场哨马营管护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的公益林100亩,后续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林权收储范围。
(二)林权收储主体和经营主体。为了稳定林权市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规模化经营、降低金融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和林农权益,积极培育林权收储主体,明确以国有林权收储公司(海原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林权收储主体,负责与林权权利人进行协商,达成初步收储意向,组织开展森林资产评估,确定收储价格,签订收储协议,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健全林业“三防”体系,开展对收储林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或再流转。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和国有林场积极参与林权收储,在县林草局的指导下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积极培育林业经营主体,盘活林地资源,推动规模化经营,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经营主体对山林经营管理获得的收益和上级资金项目补助归经营主体所有,经营主体向收储主体支付流转等费用。
(三)林权收储对象。自愿将林权进行流转的集体、个人或其他林权权利人。
三、林权收储的方式、定价
(一)林权收储的方式。一是流转,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一次性将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二是合作,按股份比例投资分红,收储方股份不低于51%;以林地经营权入股分成的林权所有人占30%~40%, 收储方占60%~70%,由收储方出资经营管理;三是租赁,按年度支付山场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租金;四是其他,根据双方约定其他收储方式(如拍卖等)。
(二)林权收储的定价。林权收储价格以市场价值、生态价值、政策导向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有市场评估价、政府指导价、协议定价、生态补偿溢价等多种方式。明确林权收储基准价和指导价,基准价按照不低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亩16元的标准执行;林权收储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根据林种、林龄、林相,收储价格控制在指导价格范围之内,林权收储指导价格实施浮动机制,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指导价格10%,进行指导价格调整。根据目前林地流转市场价格,建议林权收储指导价格如下:
1.商品林(包括经济林)指导价不高于每亩700元。
2.公益林指导价不高于每亩200元,其中乔木林200元、灌木林100元。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林权收储机构。成立海原县林权收储中心,设于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权收储、评估、交易、监管等日常工作。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二)完善林权收储制度体系。设立林权收储专项资金(先期利用已设立的政府回购基金300万元),后期通过县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渠道,筹集林权收储资金。制定《海原县林权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300万元,对收储担保机构的林权抵押代偿给予补助,明确国有担保公司(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全县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单位,负责全县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担保工作。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海原县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三)开展林权收储工作。积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2025年试点完成公益林(灌木林地)林权收储面积100亩,每亩100元,收储期限30年,收储金额30万元。明确海原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国有林场为林权收储主体,负责与林权权利人进行协商谈判,达成初步收储意向,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定收储具体价格,签订收储协议,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健全林业“三防”体系,开展对收储林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或再流转。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文广局(海原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四)加强经营与管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收储林进行分类经营,根据森林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状况,因林施策,采取更新造林、块状更新、补植补造、抚育采伐等营造林措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发展林下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户增收。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文广局(海原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办)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五)完善管护机制。收储后的山林地,健全完善林业“三防”体系,收储的林木列入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管理,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建设防火通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管护好森林资源,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为林权收储和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依据。积极开展森林抚育和森林质量提升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效益。
责任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文广局(海原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办)
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2025年林权收储总投资35万元,其中:林权收储资金30万元,林权收储外业测绘调查、资源资产评估等费用5万元,资金来源为已设立的政府回购基金资。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5年1月20日—6月30日)。开展调查摸底,编制《海原县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海原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政府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二)完善政策阶段(2025年7月1日—2026年9月30日)。制定《海原县林权收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制度,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
(三)收储阶段(2025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按照林权收储流程,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四)总结阶段(2026年10月1日—12月30日)。对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做法,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善长效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大政策支持。县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林权收储资金(先期利用政府回购基金),主要支付林权收储价款、外业测绘调查、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等与林权收储相关的费用,后期通过县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渠道,筹集林权收储资金。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担保机构的林权抵押代偿给予补助。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财政、水务、自然资源、林草、文广、乡镇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财政局负责林权收储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的落实、监管等工作;负责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畅通投融资渠道,破解各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负责国有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积极受理林权代偿收储担保业务和风险代偿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林权收储指导价定价和监管。县水务局负责林权收储主体及经营主体用水管网配套、用水保障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证、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负责做好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县林草局负责制定林权收储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等;负责林权收储、林权外业测绘调查、评估、交易、流转合同管理等工作。县文广局负责将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林下经济纳入全县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负责国有林权收储主体监督管理,做好林权收储、有效处置代偿收储的林权等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林权收储政策宣传、林权收储排查摸底、现场核实、初审、上报、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林权收储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凝练总结试点成效和做法,为全区林权收储提供海原经验。
附件:1.海原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2.林权收储相关术语解释
3.海原县林权收储流程
4.海原县林权收储审批表
附件1
海原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原县林权收储工作,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林权的收储管理活动。
第三条林权收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理补偿、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林权收储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林权收储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设立海原县林权收储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作为本县林权收储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林权收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林权收储的相关政策、林权收储年度计划等,负责林权收储资源调查、资源资产评估、收储交易、林权变更登记、收储林权处置、合同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林权收储范围
第五条 海原县行政区域内集体或个人的商品林和公益林。因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的林权。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抵押权人依法处置的林权。其他符合收储条件的林权,国家一级公益林除外。
四、林权收储程序
第六条提出申请。林权所有者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林权收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林权证书、身份证明、林地和林木的相关情况说明等。
第七条 受理初审。各乡镇(街道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根据林权所有者申请,现场核实山场地块、面积及权属,确定林权收储方式,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初审意见,经审核无误后将审批表盖章签字上报县林权收储中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调查审核。县林权收储中心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的海原县林权收储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组织专业人员对拟收储的林权进行实地测绘调查,核实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限、林木种类、数量、生长状况等情况,并绘制地形图、拍摄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 资产评估。收储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林权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准则,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协商谈判。收储中心、林权收储主体与林权所有者就收储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充分听取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价格确定。林权收储中心根据实地测绘调查、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协商谈判结果确定收储具体价格,拟订林权收储方案,包括收储价格、收储方式、付款方式、林权处置方式等内容,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作为林权收储的最终价格。
第十二条签订协议。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林权收储主体与林权所有者签订林权收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林权的基本情况、收储价格、付款方式、林权变更登记时间、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支付价款。收储中心按照林权收储协议的约定,向林权所有者支付收储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收储中心持林权收储协议、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林权变更至收储主体名下。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林权收储中心应建立健全林权收储档案管理制度,对收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合同等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档案管理应做到规范、完整、准确,便于查询和利用。
五、林权收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海原县人民政府设立林权收储专项资金,前期利用政府回购基金,后期通过县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渠道,筹集林权收储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林权收储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林权收储协议的约定和审批文件的要求执行,主要用于支付林权收储价款、外业测绘调查、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等与林权收储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资金监督。海原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收储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收储中心应当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收储林权的经营管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林权收储主体对收储的林权进行统一管理,科学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经营方案应当包括林地的抚育、更新、采伐、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内容。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进行经营管理,盘活林地资源,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二十条处置方式。收储的林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转让:林权收储主体可以将收储的林权依法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实现林权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
合作经营:林权收储主体可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收储的林权,共同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抵押融资:林权收储主体可以将收储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为林业发展筹集资金。
其他合法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其他合法的处置方式,实现林权的价值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处置程序。林权收储主体提出申请,收储中心受理,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海原县人民政府审批。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处置方式、处置价格、处置对象等内容。经审批同意后,收储中心按照处置方案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林权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储机构责任。收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林权收储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林权收储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林权所有者责任。林权所有者在林权收储过程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恶意串通等行为,导致林权收储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已收取的收储价款,并赔偿由此给收储中心造成的损失。林权所有者违反林权收储协议的约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木资源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储中心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林权所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林权收储评估工作中,如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等行为,导致林权收储价格不合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评估费用,并赔偿由此给收储中心和林权所有者造成的损失。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评估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2
林权收储相关术语解释
一、林权收储概念
林权收储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林业投资公司、林权收储中心等)对分散的林权进行统一收购、储备和管理的行为。其目的是整合林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同时为林权流转、抵押融资等提供支持。
二、林权收储的主要特点
1.资源整合:将分散的林权集中收储,便于统一管理和经营。
2.促进流转:为林农或林业经营者提供退出机制,提高林权流动性。
3.融资支持:收储后的林权可作为抵押物,帮助林业企业或林农获得贷款。
4.生态保护:通过收储重要生态区域的林地,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
三、林权收储的运作模式
1.政府主导型:由地方政府或林业部门设立林权收储机构,进行林权收储和管理。
2.市场运作型:引入社会资本,由企业或金融机构参与收储和经营。
3.合作收储型:政府与林业合作社、企业等合作,共同推进林权收储。
四、林权收储模式
(1)政府直接收储。政府全额收购,用于生态修复或规模化经营,适用于生态公益林。
(2)合作经营收储。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农户以林权入股,按比例分成,共享收益。
(3)抵押处置收储。金融机构委托收储机构,对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处置,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五、林权收储的意义
1.提高林业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林业产业化发展。
2.解决林权分散、经营规模小的问题,推动规模化经营。
3.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保障,缓解林业融资难问题。
4.助力生态保护,优化森林资源管理。
林权收储是林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有助于盘活林业资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六、林权收储的定价机制
林权收储价格通常基于市场价值、生态价值、政策导向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市场评估价。
1.基础依据:以林地、林木的市场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为基准。
2.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根据林木生长周期、未来收益(如木材销售、碳汇等)折现计算。市场比较法:参照同类林权近期交易价格调整。成本法:按造林、管护等投入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
适用场景:商业化林地、经济林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林权。
2.政府指导价。
政策调控:地方政府可能设定最低保护价或最高限价,防止恶意压价或炒作。
典型案例:福建省对生态公益林收储采用政府指导价,确保林农基本收益。部分省份对国有林收储设定差异化价格标准(如分树种、林龄定价)。
3.协议定价。
协商模式:收储方(国有企业)与林权所有者通过谈判确定价格,需符合市场公允性。
适用情况:特殊林种(如古树名木)、争议林地或政策试点项目。
4.生态补偿溢价。
生态价值附加: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如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额外补偿。
政策工具:通过财政补贴、碳汇交易等渠道实现溢价。
七、林权收储的主要途径
根据不同权属和目的,收储途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政府主导型收储
1.收储主体:国有林权收储公司或国有林场。
2.收储方式:
直接收购:政府全额收购,用于生态修复或规模化经营,适用于生态公益林。按评估价或指导价从林农、集体手中收储林权。
协议流转:与村集体签订长期租赁或托管协议。
3.目的:生态修复、重大项目用地(如公园建设)。
(二)市场化收储
1.收储主体: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公开市场操作。
2.收储方式:
竞价交易: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价高者得。
定向收购:针对特定林业项目(如碳汇林)与业主协商。
(三)金融联动收储
1.抵押物处置:银行对违约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委托收储机构按评估价收购。
2.风险分担: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与收储机构共担损失。
(四)合作经营收储
1.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国有企业、合作社与林农合作,以林权入股或保底分红形式整合资源。
2.优势:降低直接收购成本,实现利益共享。

附件4
海原县林权收储审批表
合同编号()号
林权出让方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 ||
林权受让方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 ||
林权证号 | 宗地号 | ||
山场坐落 | |||
林种 | 流转权属 | ||
核实面积(亩) | 蓄积(m³) | ||
资产评估金额 (万元) | 评估单价 (元/亩) | ||
流转意向价 (万元) | 流转意向单价 (元/亩/年) | ||
流转成交价 (万元) | 流转成交单价 (元/亩/年) | ||
资金支付方式 | |||
村委会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乡(镇、场)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林权收储主体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县林权收储 中心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县财政局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县林草局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