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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关于征求《海原县关于加强乡镇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8年05月23日 作者: 海原县民政局
来源: 海原县民政局

关于征求《海原县关于加强乡镇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

由我局负责起草的《海原县关于加强乡镇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完成,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我县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各单位意见建议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24日下午17: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县民政局(4011637传真)。

 

 

 

海原县民政局

                2018年5月23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

建设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71号)精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我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主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党委领导作用,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载体,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通过改革乡镇运行机制,优化机构、赋予乡镇更多自主权、激发乡镇自身发展活力,努力解决乡镇在服务经济发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方面事权、财权不匹配问题,有效推进乡镇政府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1、推进服务管理扩权改革。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具体办法,明确下放事项、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工作职能,按照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重点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扶贫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编办、政府法制办牵头,农牧局、安监局、住建局、国环局、公安局、民政局配合)。强化乡镇政府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制定乡镇政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权责清单,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民政局、农牧局牵头,编办配合)。

2、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结合行业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和县辖区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执法重心向乡镇下移,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由乡镇实施,或规定可委托乡镇实施的土地管理、禁牧封育、林木管护、草原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等领域的执法权,应切实下放到位;对未明确由乡镇实施,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应依法创造条件,做到执法重心下移编办、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结合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编制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强化乡镇政府在执法事项上的综合协调,以及对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政府法制办负责)。

3、统筹站所体制改革。乡镇事业站所可以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也可以实行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主管部门派出体制,由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由乡镇管理。推进乡镇事业站所分类改革,严格控制乡镇事业站所数量,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4个。根据不同类型的乡镇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乡镇事业机构每个单位编制控制在3—6名。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确保责任和人员落到实处。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规定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等手段,要求增加乡镇站所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编办负责)。

4、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建立乡镇工作经费与乡镇经济和社会事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体制。原则上,各乡镇要把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偏远程度、实际工作量等情况,作为测算安排乡镇工作经费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乡镇工作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乡镇受上级政府或各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的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劳务输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民族宗教、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禁牧封育、普法宣传、信访维稳、基层公共文化、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县财政应统筹可用财力,加强资金整合,给予保障。县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财政局负责)。

5、加快推进乡镇综治中心建设。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资源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714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资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党办发〔201749号)要求,推进乡镇信访维稳工作资源有效整合,建设乡镇综治中心,将综治、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人民调解员、禁毒专干等相关人员纳入综治中心统筹管理,综治中心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乡镇分管领导担任综治中心副主任,派出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综治中心副主任;健全“预警研判、受理分流、工作联动、管理考核”等工作机制,以乡镇综治中心建设为抓手,在乡镇建成协调有序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联动联防联治实战化运行平台;完善首问首办责任制、工作例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工作协调会议、定期分析研判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问题责任追究、督查督办、信息报告、检查考核、经费保障、人员管理等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管理体系,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乡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综治办牵头,信访督办局、维稳办配合)。

(二)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6、强化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各乡镇要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职权事项指导目录为总纲,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统一规范事项名称、项目划分,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依据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清单,着力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主要包括:巩固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改善乡村教学环境,保障师生安全,做好控辍保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帮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教育局负责)。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农牧局负责)。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转移就业指导服务、创业扶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扶贫开发、扶贫济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政策,为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维护扶贫对象、农民工、“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孤儿、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民政局牵头,扶贫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残联配合)。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古村落、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和发展,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动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组织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宣传部牵头,文广局配合)。乡镇政府要提供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基本经济权益保护、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化解、扶贫济困、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其它公共服务涉及相关部门负责)。

7、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落实《自治区“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宁政发〔201727号)精神,按照区域覆盖、制度统筹、标准统一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为基本依据,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推进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进乡镇现有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促进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对人口减少区域、困难偏远地区,要合理保留和科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补齐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短板,保障易地搬迁移民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不留缺口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十三五”期间,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公办幼儿园,农村常住人口在1500人以上有需求的村委会实现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中小学校按标准完成校舍改造;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每个村委会办好1个标准化卫生室;每个乡镇有3—5个全民健身站点或晨晚练点;建立健全乡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指导群众科学健身(教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广局负责)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住建局负责)。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权力;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安局负责)。推进乡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改造,推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乡镇新建和改(扩)建道路、学校、医疗卫生等公共场所和设施时,无障碍设施建设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住建局牵头,残联配合)。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行机关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细化职责职能,规范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强化标准的引导约束机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8、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将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乡镇服务管理职能依法转由群团组织行使组织部牵头,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编办配合)。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深入开展“星级和谐社区”创建工作,全面做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三社联动”试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辅导、注册和办公场所协助、项目运作、人才培训等工作,支持社区备案类社会组织发展民政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办负责)。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民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捐助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发展;加强乡镇政府对各类服务提供主体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民政局负责)。

  9、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优化政府投资方式,根据项目类型有针对性地安排政府投资;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非经营性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对应当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以引导撬动为主,具体可采用企业贷款贴息、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充实国有担保机构资本金、建立转贷助贷基金、贷款风险补偿金、融资性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县政府要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县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属于县政府事权的,县政府及其部门应足额安排,不得要求乡镇配套;对承担超出乡镇辖区范围提供服务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县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提倡和鼓励乡镇间的共建共享财政局负责)。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乡镇政府加大社会服务购买投入,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县政府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乡镇年度购买服务计划财政局负责)。

10、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加快构建单点接入的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县、乡镇与民政、卫生计生、人社、工会、残联等部门业务系统和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及业务协同,各部门在线办事入口一律接入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推进“8+N朵云”数据共享、业务对接,杜绝“二次录入”,实现“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依托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推行“乡镇前台综合受理,县、乡镇后台分类办理、乡镇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流程,逐步实现县、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全县域通办全流程效能监督;推进服务下沉,认真做好公共服务事项证件“县证乡制”工作,不断扩大基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程序,清理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凡进驻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一律推送至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并逐步实现全程在线办理;推进基层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加快“政务云”向基层延伸,乡镇、村(社区)覆盖率达到100%。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乡镇配合)。

11、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反馈机制。着力完善科学有效的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强化群众对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监督评价方面的作用民政局负责)。落实乡镇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建立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全覆盖的有效办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组织部牵头,信访督办局配合)。建立乡镇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健全协商制度,规范协商流程,对涉及居民利益的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村级集体事务等易引发较大社会影响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乡镇党委或政府要主动牵头组织协商,协商结果要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前置条件;健全乡镇与村(社区)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乡镇协商与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推行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重要会议旁听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意见建议和反映情况的“直通车”制度;全面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联动机制,对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做到随时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闻媒体作用,及时发布乡镇政府信息各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公共服务需求,动态掌握实施效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县直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县委督查室要把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范围,将结果列为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党委、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部署推进情况,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县党委书记履行 “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各乡镇要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考虑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区域特点,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发挥乡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要严格党员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各类组织自觉服从党的领导,支持他们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要强化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要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活动,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理性合法表达诉求,维护农村稳定。

(三)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县上要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机制;坚持按编制员额及时足额补充乡镇工作人员,乡镇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优配强乡镇领导班子,特别要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通过竞争性选拔,换届选举等方式,加大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选调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力度;有计划选派县级以上机关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注重从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择优调任乡镇领导;加大乡镇与乡镇、部门与乡镇之间干部交流力度;县级以下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工作经历的干部;乡镇领导班子中,具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优先考虑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认真落实《全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意见》,为乡镇事业身份人员开辟新的晋升通道;坚持招录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乡镇公务员队伍;实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乡镇非领导职务配备制度,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加强乡镇干部日常考核,将乡镇机关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到20%—25%;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乡镇延伸倾斜,扩大乡镇干部教育培训覆盖面,增强教育培训针对性,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落实激励保障,激发乡镇干部干事创业活力;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执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督促乡镇干部在岗在位、安心用心、扎实工作、奋发有为。

(四)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以乡镇政府职责为依据,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坚持绩效指标设定和目标管理相结合,推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探索乡镇政府实绩“公开、公示、公议”等做法,建立健全县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之间履职双向考核评议制度,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办法,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坚持把考评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参考;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严肃问责;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和示范创建等活动,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不得对乡镇设置“一票否决”事项,切实减少考核多、检查多的现象。

(五)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健全乡镇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明确推进时间表和路线图,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各乡镇要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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