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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集中治理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5/2018-76294 文号 海人社发〔2018〕247号 生成日期 2018-09-07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人社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集中治理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96

 

   


关于开展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集中治理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巩固全县干部职工在编不在岗集中治理工作成果,从源头上加强综合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宁夏反馈意见海原县“巡视反馈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巡专组发〔20181号)《关于印发〈海原县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17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全面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治理            

(一)自查自纠(96-916日):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核实在人员管理上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人员在编不在岗问题。对清理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实填报《海原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自查自纠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单位通报公示。

(二)上报汇总(917-918日):将单位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立文件、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及自查自纠表于918日前报人社局进行整理汇总。

(三)督查验收(919-928日):根据各乡镇和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表,集中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工作不到位、纠正问题不到位的乡镇和单位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二、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海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党办发〔2014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事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国家规定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3天,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般工作人员一次请事假(含非领导职务)3天以内(3),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事假4-7(7)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7天以上不予批准。

工龄在10年以下的,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工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工龄在20年以上的,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请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依据医院证明严格把关进行审批。病情严重确需住院治疗及病情特殊的如患精神病、癌症等需请假15天以上的,必须由海原县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并提出意见,本人(病情严重及病情特殊可委托单位代办)办理请假手续。因病休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三)考勤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考勤纪律,工作人员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达到5次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达到10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旷工一天,扣发一天工资(月工资总额除以30)

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以及未经审批脱产培训的或培训期满未按期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25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等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四)脱产学习培训管理

    脱产培训学习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到组织部、人社局审核。

(五)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在年度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不低于60%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按时或不按规定填写《平时考核手册》的公务员,其主管领导可以直接确定其该考核期为“较差”档次;凡“较差”档次考核期占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开展平时考核工作较好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提高到20%。对不认真或未按规定开展平时考核的部门(单位),年度

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2%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单位要把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严格管理流程。  

(二)严明纪律,扎实整改。扎实开展治理工作,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强化日常管理。要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考勤台账,定期通报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对无故旷工人员要及时联系本人,跟踪落实,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调整处理有关工作待遇;加大平时考核力度,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视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三)开展竞赛,巩固成效。以全县“四抓四比”作风建设竞赛活动为依托,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效。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建立考勤台账,每月28日前报送考勤结果进行打分评比。通过持续推进作风建设,真正使加强人员管理的过程成为提高单位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的过程,成为转作风促发展的过程。

(四)加强学习,建章立制。深化人事制度学习教育,《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坚持长期学、反复学,将学习教育融入日常、将人员管理抓在经常。不断完善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海原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问题自查自纠表

附件: 海人社发〔2018〕247号海原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问题自查自纠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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