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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2/2021-00175 文号 海发改发〔2021〕183号 生成日期 2021-06-16 17:2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发改局

县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宁发改地区[2021]355号,现将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投资计划1250万元予以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要求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要主动对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补上“三农”领域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建设需求,精准谋划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带动农村群众就业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资金安排  

(一)实施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向原深度贫困村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倾斜。

(二)收益对象。包括已脱贫贫困人口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并积极吸纳易地搬迁群众参与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

。本批计划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 1250万元(含劳务报酬188万元)。用于你局实施的海原县海城镇白石头河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四)劳务报酬发放及其他赈济方式。要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在促进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激发增收致富内生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在不低于中央投资15%的基础上,尽可能大幅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各方资源加大对以工代赈的投入力度,创新拓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公益性岗位设置、以工代训等多种赈济方式,实现中央投资的乘数效应。特别是要委托项目实施范围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

三、组织实施

    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的投资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验收内容。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好资料归档和后期管护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及拨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我局将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情况。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6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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