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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原县育才公园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

索引号 640522009/2019-00061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27 16:3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申报办理海原县育才公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的函》(海建函〔2019123号)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海原县育才公园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522-78-01-011721),已经海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第5次)同意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符合《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选址符合海原县城乡规划,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相关要求。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及选址。

二、该项目建设拟占用土地总面积7.1167公顷,其中农用地5.3772公顷(耕地4.4633公顷,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林地0.9139公顷),建设用地1.739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按土地权属分:国有土地7.1167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三、该项目选址位于中卫市海原县县城内,用地四至为西北靠海原县万福路,东临中静路、西南至建设路,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须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出具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现状地类、选址等发生重大调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七、依据《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21127日。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1911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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