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2/2019-00149 | 文号 | 海发改发〔2019〕185号 | 生成日期 | 2019-04-25 1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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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发改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发改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宁夏海原县可再生能源建筑采暖热水应用试点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海建发〔2019〕70号)文件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自治区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建)发〔2019〕247号),经研究,同意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采暖热水应用试点项目,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
关桥乡、史店乡(具体依据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执行)。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海原县村委会太阳能采暖示范项目示范面积10325平方米,涉及关桥乡、史店乡2个乡镇18个村委会,1个幼儿园,1个小学。项目应用空气能辅助太阳能采暖、高温空气能采暖及热水、太阳能路灯及太阳能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四种可再生能源技术。
主要建设空气式太阳能集热器1172平方米,超低温空气源热泵22台,采暖末端风机盘管223台,太阳能路灯50套,太阳能电动车充电桩18组。
三、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512万元,资金来源;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400万元,其余自筹解决。
四、工期安排
建设工期为2019年6月至11月。
五、项目管理
请你局按照《海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海政办规发〔2018〕4号)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海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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