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26-00185 | 文号 | 海征预公告〔2026〕3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28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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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海原县三河镇片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经海原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海原县2026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要(风机叶片回收再利用及固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
二、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原县三河镇黑城村范围内,项目拟占用土地总面积3.231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7287公顷、建设用地0.5027公顷。(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及现场调查结果为准,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14日。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海原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土地征收办公室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摆彦生 电话:0955-4011498
联系地址: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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