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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水资源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 640522009/2026-0015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28 1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水资源保障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海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水资源保障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单位

征收主体:海原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发改

征收实施单位:红羊乡人民政府、曹洼乡人民政府、海城镇人民政府、关桥乡人民政府。

三、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原县红羊乡红堡村、曹洼乡曹洼村、海城镇高台村、关桥乡麻春村。项目占地总面积为0.1431公顷(2.147亩)。其中农用地:0.1382公顷(2.073亩);未利用地:0.0049公顷(0.074亩);全部为村集体土地。(具体以签订协议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水资源保障工程项目建设

五、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6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16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障方式

该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发〔202337号)和《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1511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征收工作专班办公室前期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八、公告期限

本方案公告期为30自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九、具体要求

(一)凡在项目建设红线内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多数人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本方案公告发布后,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具体实施部门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十、其他有关事项

)本方案仅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水资源保障工程项目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复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64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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