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征地补偿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征地补偿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配套调相机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索引号 640522009/2026-0014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6-04-28 10:5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曹洼乡脱烈集体所有农用地0.2698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配套调相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为25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663

(三)批准时间:2026327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用于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配套调相机工程建设用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位置、面积

曹洼乡脱烈集体所有农用地0.2698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作为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配套调相机工程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56号)文件《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规发〔20261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16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发〔202337号)和《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办理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64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