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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索引号 640522009/2025-0048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11-28 09:58: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史店乡前川村、史店村、米湾村,李旺镇团结村、杨山村,贾塘乡双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38.7328公顷耕地14.2666公顷、未利用地2.1397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4672公顷,将史店乡、李旺镇国有农用地0.5049公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43.8446公顷,作为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5351

(三)批准时间:20251031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用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位置、面积

史店乡前川村、史店村、米湾村,李旺镇团结村、杨山村,贾塘乡双河村集体所有农用地38.7328公顷耕地14.2666公顷、未利用地2.1397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4672公顷,将史店乡、李旺镇国有农用地0.5049公顷(不占用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43.8446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规定办理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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