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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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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西河中型灌区西安镇调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640522009/2025-0035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9-17 09: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转用和征收西安镇西安村集体土地15.5364公顷(其中3.6557公顷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11.8807公顷进行征收作为水面用地)。用于海原县西河中型灌区西安镇调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宁政土批字〔2025263

(三)批准时间:202592

二、批准征收的用途

用于海原县西河中型灌区西安镇调蓄水库工程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位置、面积

西安镇西安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5.5364公顷办理转用和征收手续,其中3.6557公顷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11.8807公顷进行征收作为水面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被征收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进行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规定办理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59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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