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640522009/2025-0023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09: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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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海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交通局、李旺镇、贾塘乡、史店乡及相关单位配合。
三、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收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团结村;贾塘乡双河村;史店乡史店村、米湾村、前川村等范围内土地136.1394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80.1908公顷,建设用地53.6082公顷,未利用地2.3404公顷,涉及房屋11户(具体面积、现状和征收房屋户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
五、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二)房屋评估及安置:对征收房屋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16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永久性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临时性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卫政办发〔2025〕16号)及《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海原县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办发〔2025〕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其他:1.征收红线外边角地按照海原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规定执行。2.对被征收农户占用公路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海原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占用宝中铁路既有地补偿结果执行(具体为16800元/亩);3.对补偿文件中未涉及到的水浇地征收标准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补偿文件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农用地征收标准参照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障方式
该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3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前期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八、公告期限
本方案公告期为30天。
九、具体要求
(一)凡在本项目建设红线内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对上述文件中未涉及到的拆迁物、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提请县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项目建设占用损毁的农村道路、生产路、入户路、饮水管道(水井)、灌溉渠等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关乡镇配合,确保群众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多数人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五)本方案公告发布后,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具体实施部门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省道204线李旺至史店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复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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