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25-0015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5-21 09: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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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因“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海原县人民政府依据常务会议纪要(第105次)征收土地4.2553公顷,涉及73台风电机组,征收集体土地位于甘城乡甘城村、吴渠村,关桥乡八斗村、冯湾村、关桥村、马湾村、脱场村、王湾村、张湾村,贾塘乡双河村,李旺镇团结村、新源村、杨山村,史店乡前川村;现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的函,此次,新增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新增征收土地范围、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九彩乡马湾村,李俊乡蒿滩村、蔡祥村,红羊乡刘套村、前进村、安堡村、红堡村;土地总面积0.9702公顷(具体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及红羊乡人民政府、李俊乡人民政府、九彩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内容包括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为 10 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国有荒山、荒沟、荒滩、林地、草原、河道、滩涂等非个人所有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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