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23-0000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10 09: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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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因海原县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定对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关桥乡关桥村,土地总面积约0.0875公顷(具体面积和现状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海原县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
三、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土地补偿依据及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海政规发〔2021〕2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及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为30天。
七、具体要求
(一)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海原县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三)本公告发布后,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报请海原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决定。
(四)本公告仅适用海原县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相关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