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9/2022-0000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15 10: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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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
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因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海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三河镇唐堡村、红城村、坪路村、小河村、固原监狱;七营镇张堡村、马莲村、七营村、北嘴村;李旺镇二道村、红圈村、韩府村,土地总面积约214.36亩(具体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用于国道344线头营至李旺段公路项目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内容包括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四、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12月15日-12月29日)。
五、其他事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国有荒山、荒沟、荒滩、林地、草原、河道、滩涂等非个人所有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