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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原县海城镇国家级鼠疫监测点迁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索引号 640522009/2021-0002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5-17 17:3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海原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3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海城镇水洼用途为海原县海城镇国家级鼠疫监测点迁建项目用地。

、征地面积

拟征收海城镇水洼村集体土地1.6461公顷(具体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通过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评估,判定此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级别。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集体土地征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5号)及《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六、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10天。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土地征收组将组织人员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阻扰。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国有荒山、荒沟、荒滩、林地、草原、河道、滩涂等非个人所有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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