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9/2020-0004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07 09:2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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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
为实施树台乡美丽小城镇建设,改善树台集镇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服务功能,优化人居环境,提升集镇综合服务水平。依据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海原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10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征收树台乡树台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树台乡树台村,征收土地用于树台乡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地面积
征收树台乡树台村集体土地1.3996公顷(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通过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评估,判定此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级别。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拆迁补偿按现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原县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6〕6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永久性征收水浇地20800元/亩,旱地7910元/亩,临时性征用水浇地1200元/亩,旱耕地600元/亩。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按照《海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海党办发[2015]112号)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政策。
六、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七、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土地征收组将组织人员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阻扰。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对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国有荒山、荒沟、荒滩、林地、草原、河道、滩涂等非个人所有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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