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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宁夏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县区治理不力将被追责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4-11
来源 海原县政府办 解读单位 海原县政府办

4月11日,记者了解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宁夏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解决我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村用水总量减少,以及提升农业农村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按照《方案》要求,到2020年,川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山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全区农村污水处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集镇规划区和城镇近郊村、川区较大规模中心村基本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全区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实现零增长;

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10万亩,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至0.5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

《方案》要求,重点推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等工作。

其中,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

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坚决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严禁违法排污;

各市、县(区)政府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

按照要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围,作为对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对任务落实好、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农业农村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记者 李锦 实习生 马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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