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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6/2022-0000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1 10:0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教体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教体局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育厅直属中小学校:

近年以来,我区深入整治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个别教师触碰底线不收手。近期,自治区教育厅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个别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在培训机构兼职等问题。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七个严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将“七个严禁”要求传达到辖区每一所中小学校、每一名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做到学习教育不漏一校不漏一人。要将学习“七个严禁”作为师德专题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严守纪律规矩,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二、畅通投诉渠道,加大督查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校务)公示栏公布市、县、校三级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做到电话有人接、举报有人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辅导班、到培训机构兼职及有偿补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抽查检查。自治区教育厅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市、县(区)和中小学校落实“七个严禁”及举报线索进行专项督查,一经核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相关部门和学校进行追责问责。

三、加强信息报送,加大曝光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制度》,对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对情节严重或由自治区教育厅转办的投诉件,除在本地区公开曝光外,要及时向教育厅报告。同时,在每季度向教育厅报送的“师德师风专题书面报告”中,单列治理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和有偿补课的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杨芳0951—5559130 邮箱:nxjytjsgzc@126.com


附件: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七个严禁)


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7月16日        


附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七个严禁


一、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班)。

二、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班)兼职。

三、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班)介绍生源。

四、严禁在职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教师暗示、诱惑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六、严禁学校讲而不管,纵容包庇违规教师。

七、严禁教育行政部门管而不查,政策形同虚设。

对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在培训机构兼职等长效机制建设、日常监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学校负责人在全教育系统中各类评优评先资格。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组织、诱导、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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