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16/2021-00017 | 文号 | 海教发﹝2021﹞7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7-14 16:2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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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教体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教体局 |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精神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请各学校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
1.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各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管理办法》精神,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
2.各学校对现有图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及时清理(含数字出版产品)。
3.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时要规范程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适度性原则,读物要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可读性强、启智增慧。
4.各学校要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推动书香校园建设。各学校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面向学生家长公开发布,坚持自愿购买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5.各学校要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教体局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开学检查、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