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16/2015-44518 | 文号 | 海教发〔2015〕25号 | 生成日期 | 2015-03-24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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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教体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教体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海原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海党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学校(幼儿园)党政领导干部对学校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学校安全相应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全县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育体育局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安全工作,由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任务目标;
(三)经常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各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五条 教育体育局有关股室,应加强对与本业务有关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一)综合股要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要求,积极指导并督促学校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事故发生的防范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成效进行检查,并要求学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营养办要严格落实自治区食药品监管局新出台的学校食堂管理十项规定,加大从业人员、原料采购、食品加工、按时供饭、食品留样、食品储存等方面的管理,定期研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预防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严禁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纪检监察室积极履行职能,强化问责,加强对学校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学校安全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其他股室做好与本股室业务工作相对应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要求和督导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应履行职责:
(一)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
(二)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四)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增加投入,整改到位;
(五)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严格履行有关学校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各学校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安排学校安全工作;教育系统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学校安全工作例会,总结和安排学校安全工作,解决突出问题。
第八条 实行检查制度。各学校主要领导要经常性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学期深入村小(教学点)等不少于4次,学校分管领导要随时全面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每学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应不少于2次,综合股及营养办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经常进入学校开展各类安全检查。
第九条 实行约谈制度。教体局党委成员或分管领导对存在较严重安全工作问题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局党委研究调离岗位或免职。
第十条 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局党委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领导,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实行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包片领导和包点干部对联系学校的安全工作履行指导、检查、督促职责。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在采取措施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教育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将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鼓励各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教体局党委对履职不到位、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领导,实行党政同责、双责同追,由纪检监察室对学校党政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学校,严格实行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发生学校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党组织及行政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在管理权限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文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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