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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16/2014-17974 文号 海教发〔2014〕12号 生成日期 2014-02-10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教体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教体局

各学区、县直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十项”规定要求如下,望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中小学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全面提升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让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为原则,在保证各校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内容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各学校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科学编排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尤其要保证中小学体育(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教育、廉洁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

执行《海原县中小学教学常规》(幼儿园严格落实《3-6周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小学一、二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26节,三至六年级周课时不得超过30节;初级中学周课时不得超过34节。),不随意增加考试科目课时,减少非考试科目课时。

要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应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分钟至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各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县直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必须设立心理辅导室。

学校要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普通高中要按规定开设选修课程,严格实行学分管理。教学内容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安排,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超赶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各学校要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2、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41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社会实践活动1周,学校机动时间3周(含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普通高中学校每学年按42周安排,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学校机动时间1周。

根据教育部及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寒假4周,共29天。放假时间为:春节在1月份时,寒假从116日起至215日止;春节在2月份时,寒假从121日起至220日止。暑假7周,共49天,放假时间:从711日起至829日止。普通高中寒假4周,共29天,放假时间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同;暑假6周,共42天,从711日起至822日止。

走读学生上午到校时间,冬(春)季(111日至次年4月底)小学不得要求学生早于7:50、初中不得要求学生早于7:30;夏(秋)季(“五一”假后至十月底)小学不得要求学生早于7:30、初中不得要求学生早于7:00。高中学校可适当提前。家庭住址距离学校2公里以外的乡镇中小学走读生可以不上早操。

走读学生下午离校时间,冬(春)季小学不得晚于17:00,初中不得晚于17:30;夏(秋)季小学不得晚于18:00、初中不得晚于18:30

非寄宿制小学、初中走读生原则上不上晚自习。寄宿制学校住校学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小学和初中,冬季均不得早于7:00、夏季均不得早于6:30;小学低年级住校学生不上晚自习,只安排适当自学活动;小学高年级住校生和初中住校生晚自习不得超过2小时。冬季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高年级住校生不得晚于20:00,初中住校生不得晚于21:00;夏季就寝熄灯时间小学不得晚于21:00,初中不得晚于21:30。确保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小时,中学生不少于9小时。

3、严格控制作业量。书面作业尽量当堂完成或当天完成,教师要全批全改,不得将责任转嫁家长。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普通高中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2小时以内。教师应根据教学和学生实际,认真研制作业,提高作业质量。要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高难度的作业,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及国家其它法定节假日,下同)不得加大作业量,不准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4、严格禁止违规补课行为。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不得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的规定(高三年级可补课10天),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校历安排教学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对节假日安排做适当调整的,须经教体局书面审批。努力建设高效课堂,教学任务尽量当堂处理,教师不得占用整节晚自习时间上课或讲解练习题。不得动员、组织或变相暗示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的辅导班。教师不得在节假日以上课名义开展有偿补课。

5、严格教辅用书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对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等。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依据《自治区教育厅 新闻出版局 物价局 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教基[2012]128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新闻出版局 物价局 纠风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的通知》(宁教基[2012]239号)文件要求,不得向学生推荐和组织征订未列入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同时坚决杜绝盗版教辅材料进入校园。

6、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各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中小学生平时学业成绩评定提倡实行等级制。

各学校要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价机制,不得以单一的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和教师进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排名。各学校在教学质量实行综合评价机制中,要将学生的巩固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7、严格学校招生秩序和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小学、初中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体局划定入学片区并统一进行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理由将学生留级。各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学校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县城中小学合理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海原县中小学控制班额规划(2013--2015年)》(海教发2013112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不超计划招生,消除大班额。

9、严格各类竞赛管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为各类竞赛提供场地,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具有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禁止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分班依据。

9、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规定严格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程序,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禁各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严禁挂空学籍和无学籍就读。初三毕业学生不准复读,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全部纳入到职教中心招生计划之中,确保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和高中就读。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10、严格规范教师师德行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组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坚持爱国守法、敬业奉献、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不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在职教师不能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也不能对本校及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

四、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从树立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形象的角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作为学校管理的重中之重,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学生全面发展的思想,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教体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2、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关心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各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报道,主动征得社会、家长、学生的关心、支持和理解,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促进全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推进。

3、落实措施,从严整改,使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取得成效。教体局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县中小学校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违规事件,对经查实违规的中小学,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海原县教育体育局        

2014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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