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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522018/2021-00594 |
文号 |
海民发〔2021〕11号 |
生成日期 |
2021-02-25 09:55: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民政局 |
各乡镇、街道办(种羊场):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每人每月72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每人每月41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94元。自2021年3月起执行,补发2019年4月-2021年2月份提标补助资金。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自2021年3月起执行。
海原县民政局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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