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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管理

索引号 640522018/2022-0007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8 17:38: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海原县民政局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3个方面的13条具体举措。《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高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引导养老服务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实施意见》指出,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执法机制,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依托宁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共享。

《实施意见》强调,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宣传引导,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宣传力度,营造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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