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22/2025-0002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10-28 17:09: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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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应急管理局 |
第一章 总则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指示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从严从实筑牢防溺水防线,坚决遏制溺水事件发生。
工作中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原则,聚焦中小学生、幼儿、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紧盯夏季、暑期、汛期等关键时段及库坝、水库、水池、坑塘、水窑、灌溉渠、河渠、积水坑洼、人工景观水域网红打卡点等重点区域,压实属地、部门、学校、家庭四方责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宣教、家长监管、家庭尽责、社会参与配合”的联防联控格局。
通过强化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应急能力建设和巡查管护,全面提升全社会防溺水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从源头减少溺水事故,切实守护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库坝、水库、水池、坑塘、水窑、灌溉渠、河渠、积水坑洼、人工景观水域等易发生溺水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以及各类涉水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督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监管责任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校联动的预防溺水工作格局。建立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整合应急、水务、公安、教体、乡镇等政府职能部门资源,形成信息共享、风险共防、问题共处的工作合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属地政府责任
1.海原县各乡镇(街道办)对本辖区预防溺水工作负总责,将预防溺水纳入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重点内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村(社区)具体责任。
2.组织排查辖区内危险水域,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督促落实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3.组建村级巡查队伍,在重点时段(汛期、节假日、学生放学后)加强水域巡查,及时劝阻野泳、戏水等危险行为。对曾发生溺水事故的“高危水域”,鼓励安装智能感知前端和AI警示系统,实时监测危险行为。
4.坚持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一体推进,做到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溺水事故。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行政单位及部门都应积极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防溺水安全管理工作,群策群力,共同发力,有效做好海原县境内溺水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防溺水安全工作能够长效推进落实。防灾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其职责,对溺水事故临时负有紧急救援职责和义务,并统一服从应急指挥调度。
1.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预防溺水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救援培训,协调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通过短视频、微信推送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防溺水知识及技能。
2.教育体育局:负责中小学生、幼儿防溺水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周”活动,落实“十个一”宣传措施(上一堂防溺水专题教育课、组织一次防溺水宣誓签名活动、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开展防溺水主题班会、实施水域安全隐患排查、举办防溺水应急演练、建立每日安全提醒制度、开展重点群体家访、组建巡防队伍)。建立学生防溺水档案,对留守儿童、单亲儿童等特殊群体实行网格化管理,定期提醒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做到‘四知道’,即“知去向、知同伴、知活动内容、知何时回家”。
3.水务局:对管辖的库坝、水库、河道、灌溉渠、水坑等水域设置防护栏、救生圈等设施,完善警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汛期来临前,联合相关部门排查泄洪隐患,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禁止汛期在河道及危险水域周边活动。推动“四个一”建设(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在重点水域全覆盖。
4.自然资源局: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进行排查整治,设置警示和防护设施。
5.住建局:对城市公园水景、人工湖、施工工地积水坑等进行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坑,无法回填的设立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6.公安局:负责溺水事故接警处置和救援,依法查处妨碍救援、造谣传谣等行为。组建快艇巡逻队伍。对溺水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要立案查处,并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7.文旅局:对景区内涉水区域加强安全管理,配备救生人员和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并指定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
8.卫健局:负责溺水人员医疗救治,规范急救流程,提高抢救成功率。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培训溺水急救技能。
9.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普及防溺水知识和救援技能,在节假日、暑假等重点时段,定期推送防溺水公益广告、救援知识和天气预警信息。
10.县委宣传部: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渠道,播放防溺水公益广告、警示案例及自救知识,重点宣传“六不四知”(不私自下水、不擅自结伴游泳等;家长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协调网信办及时处置涉溺水不实信息,避免引发社会舆论。
11.县委网信办: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发布防溺水预警信息,推送“危险水域地图”及巡查动态。建立网络舆情值班制度,对涉及溺水的热点话题快速响应,适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发布权威信息。
12.总工会: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安全教育,禁止擅自进入危险水域。关爱服务,联合街道办为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提供暑期必要的服务,开展防溺水主题活动,填补监护空白。
13.红十字会:联合教育局、街道办,每年至少开展1次面向学校师生、社区居民的急救知识普及;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如落水搜救、心肺复苏等)。
14.乡镇(街道办):对辖区内河流、水库、水塘、黄河渠、水窖等水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一水域一档案”,标注责任人和巡查频次。 划分责任片区,组织社区干部、志愿者每日巡查,重点时段(暑期、节假日)加密巡查频次,劝阻危险行为并记录台账。在危险水域设置警示牌(标注水深、责任单位、举报电话)、防护栏等。
15.发展和改革局:优先审批防溺水基础设施项目(如防护栏安装、视频监控建设),确保资金能及时到位。将防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部门的防溺水基础设备采购和培训。
16.农业农村局:农村水域隐患排查:牵头对水窖,蓄水池等涉农水域开展全覆盖排查,建立“一水域一档案一责任人”台账,每月更新隐患动态。负责涉水区域设施的防护栏、警示标识设置与日常维护,汛期前组织专项检修,防止因设施老化导致水域风险升级。
17.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联合督查,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暗访,重点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设施维护等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当场反馈并限期整改。
18.民政局:民政局需立足“民生保障、特殊群体关爱、社会救助”核心职能,聚焦重点人群防护、事故善后帮扶救助帮扶机制,对因溺水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开通救助绿色通道
19.海原县消防救援大队、海兴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就近原则,主要承担县域内溺水事故现场的主力救援任务。日常加强防溺水宣传。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水域救援设施的完好性进行监督检查。
20.涉水公司(宁夏水投中源水务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及海原分公司、宁夏水发海原供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管辖水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警示防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加强易发生溺水的关键点位救生设施配置,并保证完好,对高风险点应建立检查台账。日常加强防溺水宣传。辖区内发生溺水事故,应积极展开救援并上报信息。
21.林草局:主要负责管辖林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辖区内有溺水风险点的安全警示标识完好,加强易发生溺水的关键点位的日常巡检。对辖区内发生溺水事故后,应积极展开救援并上报信息。
第六条 社会与家庭责任
1.村(社区)委员会协助开展水域巡查和宣传教育,发动志愿者参与防溺水工作。建立志愿者培训体系,明确志愿者职责和培训内容。
2.家长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教育孩子远离危险水域,陪同孩子参与涉水活动。
3.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假期前发送防溺水提醒。
4.企业、社会组织可通过捐赠救生设备、开展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防溺水工作。鼓励民间救援队参与演练、巡逻和救援,建立联动机制。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七条 水域安全整治
1.各责任单位对危险水域进行分类整治:深水区、近居民区水域优先安装防护栏;无法封闭的水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标注“禁止游泳”“水深危险”“溺水高发区”等),配备救生圈、长竹竿、绳索等应急救援设备。每处重点水域需明确“四个一”设施的管理责任人。
2.对施工形成的水坑、取土坑等,行业及部门需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处罚。
3.汛期来临前,水务局、自然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等部门联合排查河道、水库泄洪隐患,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禁止汛期在河道周边活动。
第八条 宣传教育普及
1.教育部门每学期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周”活动,通过案例讲解、情景模拟、观看宣传片等形式,提高学生“六不”意识(不私自下水、不擅自结伴游泳、不在无监护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不盲目施救)。联合社区开展亲子防溺水活动,如手抄报比赛、知识竞赛等。
2.融媒体中心在节假日、暑假等重点时段,每日推送防溺水公益广告、救援知识和天气预警信息;乡镇、村(社区)通过大喇叭、宣传栏、微信群等方式,向村民普及防溺水常识。
3.学校、社区定期组织防溺水应急演练,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鼓励学生在正规游泳馆学习游泳技能,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巡查管控机制
1.建立“日常巡查+重点时段加密巡查”制度,乡镇(街道)组织村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在每日15:00-19:00(学生易外出时段)和节假日开展水域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对盯守人员实行“三定”管理(定人、定岗、定时),并发放“六个一”装备(遮阳伞、椅子、袖章、草帽、口哨、防暑药品)。
2.鼓励群众通过“12345”热线或乡镇举报渠道,未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查实后由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未整改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事故报告与救援
1.发现溺水事故后,目击者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0”“120”报警,同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初步救援(如抛掷救生圈、竹竿等),禁止盲目下水。
2.公安、应急、消防、水务、卫健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快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医疗救治,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协助救援。整合消防、蓝天救援队等社会力量,建立“查巡援”一体协作机制。
第十一条 善后处理
1.溺水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牵头做好善后工作,安抚家属情绪,协调解决医疗、善后等问题。
2.对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区域,责任单位需立即排查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明确责任并依法追责。
第五章 救援要求与原则
第十二条 目的
为规范溺水事故救援处置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确保救援工作科学高效、安全有序,特明确以下救援要求与原则:
第十三条 救援基本原则
1.生命至上原则:始终将被困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优先保障落水者及救援人员安全,避免因流程僵化延误救援时机。
2.快速响应原则:建立“接警即动、秒级响应”机制,确保救援力量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缩短从报警到处置的时间间隔。
3.科学救援原则:依托水域地形、现场条件及专业救援知识开展行动,禁止未经培训人员盲目下水,避免次生伤亡。
4.协同联动原则:明确应急局、红十字会、公安、卫健、街道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救援职责,形成“统一调度、分工协作、无缝衔接”的救援合力。
第十四条 救援流程及核心要求
1.响应时效要求
(1)属地救援单位接到现场人员报警后,须立即抵达溺水水域现场;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疏导,确保救援通道畅通;卫健部门120急救车须与救援队伍同步抵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2.现场救援流程
(1)接警调度:110、119、120等联动平台统一接警后,立即核实事故地点、落水人数、水域环境等信息,并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局值班室,同步推送至涉事乡镇(街道办)及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
(2)现场处置:救援队伍抵达后,优先评估水域风险(如水流速度、水深、水下障碍物),采用“先观察、后行动”策略,使用救生圈、安全绳等设备实施救援,必要时调用无人机、冲锋舟等装备;
(3)医疗救治:120急救人员现场对获救者开展心肺复苏、控水等急救措施,同步转运至就近医院,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协助做好现场急救记录;
(4)信息上报:救援进展每30分钟由涉事乡镇(街道办)向县委、县政府、应急局值班室上报。
3.救援队伍保障要求
(1)水上救援队须全员持证上岗,配备救生衣、潜水装备、水下声呐等专业设备。
(2)村级应急小分队(各乡镇牵头组建)须配备基础救生设备(每人1套救生衣、2根长竹竿、1条安全绳),每年参加1次红十字会组织的实战演练,熟练掌握“岸上救援优先、不下水原则”。
4.特殊情况处置要求
若落水者已无生命体征,救援队伍须保护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协助联系家属,总工会、民政部门同步启动善后安抚工作。
5.救援总结与优化
每次救援结束后,应急局牵头在24小时内组织复盘会议,分析救援流程、部门协同、装备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在以后的应急救援过程中优化救援效率。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
将预防溺水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内容包括台账管理、巡查记录、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职责、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因防护设施缺失、警示标识不全引发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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