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17-71866 | 文号 | 海政办发〔2017〕123号 | 生成日期 | 2017-06-01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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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海政办发〔2017〕123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甘盐池管委会、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供应机制,有效应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特大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正常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原县行政区域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负其责,在各自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部门(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况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县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海原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组 长: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局长、粮食局局长
成 员: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教体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统计局、文广局、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农行、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发布启动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督察粮食供给应急工作;分析县内、外粮食形势,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紧急状态,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审议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区、市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向周边县人民政府或中卫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决定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等。
(二)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海原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办公室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粮食局局长兼任。成员由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和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提出启动或终止县粮食应急预案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海原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及时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县财政局、农行下达动用计划。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
教体局:负责提供所有在校学生人数、供应标准等信息,协助做好学校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工作。
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济粮油等物资的发放工作。
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调运的需要。
农牧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成品粮质量,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推进农业节水工程,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
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生产和消费数据。
文广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信息的监测预警。
气象局:负责积极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测工作,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为我县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粮食局:负责粮食供给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出启动《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有效的监测粮食市场变化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农 行:负责落实应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贷款。
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加工和出入库环节等用电力供应保障。
(四)乡镇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海原县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粮食供给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海原县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全县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现象严重,成品粮供需极不平衡,部分乡镇成品粮脱销,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二倍以上,部分网点出现脱销。
2.Ⅱ级(重大)。全县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成品粮,并出现恐慌。全县各乡镇出现成品粮供需很不平衡,主要成品粮价格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75%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一倍以上,成品粮库存低于安全库存。
3.Ⅲ级(较大)。全县市场粮食供应趋于紧张,群众争购成品粮,市场不稳定,各乡镇出现一般性的成品粮食供需不平衡,主要成品粮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成品粮供应量在监测周期内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应量50%以上。
4.Ⅳ级(一般)。全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主要成品粮在一周内比照日常价格持续上涨25%以上,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二)分级响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一般)状态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当粮食市场出现Ⅲ级(较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当粮食市场出现Ⅱ级(重大) 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县级做协助工作;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特大)状态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三)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由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准确判断,确认出现Ⅰ级、Ⅱ级状态之一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区、市人民政府,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启动同级粮食应急预案;确认出现Ⅲ级状态时,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经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请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启动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与有关乡镇保持联系,并及时派员实地调查。
3.接到有关乡镇的紧急报告后,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对有关乡镇情况进行分析,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有关乡镇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
5.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四)县直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接到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当粮食市场出现Ⅳ级状态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协调处置并将处置动态报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六)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四、信息预报预警
(一)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负责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和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并发布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启动本预案和本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预警监测
县粮食局要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区、市粮食局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号,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三)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地震、洪水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保障
(一)原粮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人均50公斤储备量的原则”的要求,积极争取一定规模的自治区储备粮,并建议县人民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县级储备粮,保证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成品粮储备
县粮食局按每人10天口粮标准建立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即:面粉80吨、大米150吨、食用油30吨。并在全县经营粮油的个体户中选定了19个规模较大、诚实守信的粮油店作为成品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每个粮油应急网点至少库存成品粮10吨。确保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下市场供应。
(三)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加工网络
由县粮食局在全县范围内,选择以海原圣面粉厂、宁夏亨源粮油有限公司等规模较大、信誉好的加工企业为主,境内个体粮油加工作坊为辅的应急成品粮加工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在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县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定点加工企业,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立即组织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生产。
(四)建立和完善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网络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各应急网点将自动转化为应急粮食供应企业,在粮食局的统一协调下,针对粮食市场出现的不同应急状态等级,按照全县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通过指定的粮食应急成品粮储备供应企业将应急粮食及时投放市场。
(五)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具体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粮食储藏、加工、零售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七)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Ⅲ级预案启动时,乡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Ⅰ级、Ⅱ级预案启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八)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对粮食应急事件所需费用,给予必要保障。
(九)培训演练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改进
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应急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费用清算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县级或自治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县级或自治区储备粮的情况,各代储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设列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三)储备恢复
应对工作结束后在半年内,按照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或自治区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七、附则
(一)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办公室及自治区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供应企业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海原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本预案宣传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