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2017〕12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海原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一般(Ⅳ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地管理。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负责,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三)预防为主。树立常备、常抓意识,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相关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三、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农机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成立海原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安监局局长、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保险公司等单位及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各小组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有效开展工作,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应成立相应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工作职责
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在我县区域内发生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我县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具体实施本预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日常工作。
3.各小组主要职责:
(1)现场指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县农牧局人员组成,掌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事故情况上报,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人员组成,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制定抢救多人内外伤的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死亡。
(3)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和农牧局人员组成,组织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做好事故责任认定。
(4)治安维护组:由事故所在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县公安局人员组成,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县财政局、民政局和保险公司人员组成,负责本预案启动的经费筹措和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及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同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开展事故受害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县农牧局人员组成,保证各种抢救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由农业部启动Ⅰ级预案。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农机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启动Ⅱ级预案。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农机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由中卫市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Ⅲ级预案。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农机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启动Ⅳ级预案。
以上四条,“以上”含本数字,“以下”不含本数字。
(二)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或转移农业机械作业,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县农机服务中心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三)事故报告
农机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人民政府、县农牧局农机中心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安监局、农牧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向可能涉及的其他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进行通报,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四)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牧局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报告。根据现场需要,协调公安、交通、卫计、保险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县政府、安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人民政府的协助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县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五)预案启动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发生农机事故后,县指挥部要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或请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当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在先期处置的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请求启动相应级应急预案。
五、预防预警
(一)应急值守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号码为:0955—4011401),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定。
(二)预防措施
1.加强有关农机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人员知法、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3.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所辖村田间、场院、道路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所辖村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县农牧局农机中心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农机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等各环节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二)装备保障。按照农机安全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县农牧局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三)资金保障。预防和处置农机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县农牧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算申请。
(四)队伍保障。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成员单位要随时听从县应急指挥部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七、应急救援分析与责任追究
(一)县农牧局要做好事故总结、分析工作,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救援、处理事故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