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17-71864 | 文号 | 海政办发〔2017〕127号 | 生成日期 | 2017-06-23 00:00:00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海政办发〔2017〕12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地震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3 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震情速报
3.3灾情报告
3.4分级标准
3.5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6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4.1一般地震灾害
4.4.2较大地震灾害
4.4.3重大地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与舆情指导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应急平台保障
5.3物资与资金保障
5.4避难场所保障
5.5基础设施保障
5.6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6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6.3恢复重建规划
6.4恢复重建实施
7 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邻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9 附则
9.1预案解释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及地震谣言和毗邻地区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但必须明确,发生地震所在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是各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海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抗震救灾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地震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发改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武警中队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教体局、司法局、财政局、国环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商经局、卫计局、文广局、安监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服务中心、团县委、红十字会、粮食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电信海原分公司、移动海原分公司、联通海原分公司、中国人保海原分公司、中国人寿海原分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研判、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灾害损失评估、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协调武警中队调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部署非灾区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负责国内外紧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审核抗震救灾新闻通稿;负责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负责协调新闻采访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2)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负责和有关部门督导、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负责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3)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各学校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和临时安置;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核报教育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4)县公安局:负责调集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承担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
(5)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按照县政府指示发布灾情信息;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分配应急救灾物资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会同县财政局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接受社会资金物资捐赠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款赠物;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善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完成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县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组织、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和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核报国有企业的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8)县国环局:负责提供灾区影像、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涉灾单位报送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提供灾区影像资料,根据救灾需求制作专题地图,提供专题数据。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和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负责对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9)县住建局: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地震安全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道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2)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水旱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核报水利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13)县农牧局:负责组织抢修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负责组织调运蔬菜与动物食品的市场供应;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物疫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4)县商经局:负责组织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核报商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15)县卫计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器械、药品;负责开展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宣传;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对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进行评估,对灾区食品、饮用水进行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爆发流行。向自治区、中卫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海原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等工作。
(16)县地震局:负责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负责组织协调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负责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宁夏地震局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事务;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组织开展震后科学考察、应急响应实施情况和社会影响调查;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核报地震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17)县文广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发布单位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核报文化、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径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负责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处于灾区的境外来华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
(18)县安监局:负责协调危化品救护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指导灾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并采取紧急处置。
(19)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抗震救灾决策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1)县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治区科研院所为抗震救灾提供科技支撑;负责防震救灾相关科研工作,推动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22)县粮食局:负责协调调运粮食及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23)团县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24)电信海原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做好应急电信保障;核报电信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5)移动海原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移动运营企业做好移动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做好应急移动保障;核报移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6)联通海原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联通运营企业做好联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做好应急联通保障;核报联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7)海原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动态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中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经出现或有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信息和高影响天气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28)中国人保海原分公司、中国人寿海原分公司:负责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29)国网海原供电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负责协调、指导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保障灾区电力供应;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30)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集海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负责调集防化部队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31)武警海原中队:负责调集武警海原中队应急救援队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负责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的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地震局专职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4016701、401670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防震减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地震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地震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地震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执行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中卫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地震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管理;总结评估应地震急管理工作和地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突发事件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或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现场;落实地震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县地震局成立地震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一般以上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地震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发布地震信息。县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向县政府和中卫市地震局、宁夏地震局报送,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海原县内城市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依据宁夏地震局关于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将地震“三要素”报县应急办,同时通报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中卫市人民政府。县地震局和县民政局等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应急办,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应急办。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政府办(外事办)并抄送县地震局、民政局,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上报中卫市有关部门。
3.4 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地震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5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地震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地震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6 预警行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级别以上地震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办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办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一般级别以上地震突发事件,地震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事件发生地概况,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地震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地震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置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地震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政府办(应急办)负责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别以上地震突发事件,地震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突发事件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突发事件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突发事件时,中卫市人民政府或市地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市地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中卫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同支援灾区开展以下工作:
(1)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等工作。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2)开展地震监测、趋势判定和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
由县地震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统计局等参加。
(3)视情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由县地震局牵头,武警海原中队、海原公安消防大队等参加。
(4)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地震局参加。
4.4.2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通报,电信、移动、联通中卫分公司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视情协调武警海原中队、海原公安消防大队等,组织有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视情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提出需要自治区或自治区有关部委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4.3 重大地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Ⅱ级、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或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根据宁夏地震局、中卫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通报,协调区、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侦察和机场、通信保障等先期保障工作。提请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国土资源局、西部机场宁夏机场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中卫军分区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西部机场宁夏机场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中卫军分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电信、移动、联通中卫分公司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4)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5)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6)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8)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9)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10)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2)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自治区)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3)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4)向自治区提出需支援的事项。
(15)其他重要事项。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提请中卫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4.5 现场处置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中卫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统一涉外表态口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县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地震、民政、国环、住建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以上地震突发事件由中卫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地震突发事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突发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地震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地震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应对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自治区应急办提出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地震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地震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武警部队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办、地震局和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5.2 应急平台保障
应急办、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5.3 物资与资金保障
民政、医疗、交通、水利、电力、消防、武警、粮食等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地震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向中卫市、自治区财政申请支持经费;对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县人民政府向中卫市财政申请支持经费。
5.4 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5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海原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广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局和国网海原供公司、国网海兴供电公司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5.6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县地震局会同县应急办、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其他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组织等。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法制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技术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等。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地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对本次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参加地震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认真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中卫市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共同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做好意见征求和分析论证工作。
6.4 恢复重建实施
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7 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局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地震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宣传、教体、文广、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体、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7.2 预案演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地震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地震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备案。
(2)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办备案。
(3)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地震局备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备案。
(4)县地震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地震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和中卫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督导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和中卫市应急办。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地震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政府,视情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工作。县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中卫市、宁夏地震局。
8.3 邻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区但对我县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县地震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负责解释。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印发的《海原县地震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
海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族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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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组 | 牵头单位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 |
1 | 抢险 救援组 |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 县地震局、公安局、安监局、海原气象局,武警海原中队、海原公安消防大队等参加。 | 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
2 | 群众生活 保障组 | 县民政局 | 县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气象局,粮食局、团县委、红十字会等参加。 | 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 |
3 | 医疗救治 和卫生防疫组 | 县卫计局 | 县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牧局、环境保护局,武警海原中队,团县委等参加。 | 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
4 |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 县发改局 | 县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水务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移动、电信、联通海原分公司,县安监局、文广局,海原供电公司等参加。 | 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产品,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
5 | 地震监测和 次生灾害防 范处置组 | 县民政局 县地震局 | 县科技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文体广电局、安监局,气象局、消防海原大队等参加。 | 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
6 | 社会治安组 | 县公安局 | 县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武警海原中队等参加。 | 组织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
7 | 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组 | 县民政局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地震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 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
8 |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 县地震局 县民政局 | 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中国人保海原分公司、中国人寿海原分公司等参加。 |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召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会议,向自治区政府提交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
9 | 信息发布及 宣传报道 工作组 | 县委宣传部 | 县文体广电局、民政局、地震局,移动、电信、联通海原分公司,气象局等参加。 | 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按规定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