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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63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30号 生成日期 2017-07-0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13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     

 

 

 

 

海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海原县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2  海原县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业技术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交通运输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责任与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含义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农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相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 海原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成立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主任、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发改、财政、监察、农牧、市场监管、公安、卫计、林业、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电信、运管、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计划和防治措施,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与邻省、邻县交界处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协调各协作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在有重大疫情时进行现场指挥;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乡镇长(主任)任指挥长,成员由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分管领导、相关站所、卫生院、各村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疫情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县农牧局负责人任组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农牧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中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疫区实行封锁;对疫区内发病及同群畜禽强制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消毒;对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2)医疗救治组

人员组成:由县卫计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疫区内人员以及参与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人员的共患传染病监测和医疗防治工作。

3)新闻宣传组

人员组成: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宣传部、农牧局、文广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统一口径报道疫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4)善后处理组

人员组成:由县财政局负责人任组长,民政局、农牧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民政局、农牧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强制扑杀畜禽补偿及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治工作。

2.2  海原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农牧局,县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0955-40112010955-40173090955-4014039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情况的上传下达,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势态,按照指挥部的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负责与各协作部门的联系;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总结、数据统计、疫情报表的及时准确上报,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通报、简报的发送;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落实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资金、物资计划安排意见;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2.3  专业技术组
       专业技术组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农科服务中心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县农牧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县林业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农牧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3.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自治区、中卫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县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发生猪瘟、小反刍兽疫、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等又再次发生,或我县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传入。

6)农业部、自治区、中卫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1个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乡镇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自治区、中卫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

1)猪瘟、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在1个乡镇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自治区、中卫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疫情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行动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信息报告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

县农牧局;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县农牧局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1.2  报告形式

县农牧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先向县农牧局报告,经动物疾病控制机构现场分析后,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4.1.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县农牧局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程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4.3.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3.2.1  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IIII级)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中卫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3.2.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乡镇、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牧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指挥部启动预案,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协调商品供应保障,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

(5)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委会,应按照县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3.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道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应急办提出预案启动和相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办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相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宣布启动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和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县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必要时请求区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2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详细情况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报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和决策辖区内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安排部署全县紧急疫情防治工作;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执行本预案;向疫区乡镇调拨储备物资;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紧急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督促疫区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4.4.3  各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1.农牧局: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维护秩序,做好屠宰场(点)的防疫检疫工作。

9)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10)评估疫情及所需补贴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1)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2)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3.发改局: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监测体系及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4.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安排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疫情扑灭、扑灭补助等应急防疫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5.监察局:协助农牧局做好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6.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配合动物防疫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8.
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疫源调查工作,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市场监管局: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配合农牧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负责动物性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10.卫计局: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协助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11.林业局:负责全县天然林区野生动物(禽)类,特别是候鸟等过往飞禽的疫情监测,随时设点观察野生动物(禽)类的表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12.武警中队: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13.电信公司: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4.气象局:提供疫区气象资料。

15.乡镇:

1)及时组织兽防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动物开展紧急免疫接种工作,建立隔离带。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分析评估,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

3)组织人员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组织人员扑杀疫点内动物,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协助农牧部门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检疫和监督管理。

6)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7)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在邻近省、县(区)、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坚持迅速设立隔离带的原则,由第一责任人(乡镇长)负责,组织对本乡镇畜(禽)类采取先规模养殖场(户)、交通沿线,后散养户的步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标)”,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并对本乡镇畜(禽)类进行疫情监控,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诊疫情后要组织本乡镇乡村干部、党团青年组成疫情应急处理小分队,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扑杀、设卡、消毒、免疫、治安保卫等工作。

4.5  现场处置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进行消毒,设立临时公路检查站对疫区进行封锁;对疫点内同群畜禽进行紧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6  响应终止

1I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县农牧、卫计、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和武警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5.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3  物资保障

县农牧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5.4  通信保障

县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电信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5.5  治安保障

公安局、武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6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理

6.1.1  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6.1.2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6.1.3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1.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2  总结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牧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县农牧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预案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根据自治区、中卫市的预案要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4  责任与奖励

7.4.1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附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标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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